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簡報的寫法

  在每一個公路工程專案開展時,勢必會寫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簡報,那該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簡報的例項,一起來看看吧!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簡報例項如下

  全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工作座談會在重慶召開

  為貫徹落實全國交通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安保工程任務,落實工程實施措施,推動安保工程全面展開。交通部於4月26日至27日在重慶組織召開了全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工作座談會。來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及公安部交管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二司的同志參加了會議。

  座談會上,馮正霖副部長就實施安保工程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並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必須做到“五個到位”。

  一、認識到位。實施以“消除隱患、珍視生命”為主題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必須在思想上高度重視起來。要充分認識到實施安保工程是貫徹“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是實現交通新的跨越式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交通行業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二、組織領導到位。實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充分認識到工程實施的艱鉅性和複雜性,要像抓重點公路建設一樣抓好安保工程建設,使安保工程在科學和技術進步的基礎上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寧肯速度慢一點,也不能急於求成,盲目設防。

  三、工程管理到位。必須做到“三個堅持,兩個確保”。堅持先試點後鋪開、堅持先設計後施工、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工程進度、嚴格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嚴格現場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四、資金保障到位。各地在工程實施時,必須配足資金,不能僅僅依靠部補助資金倉促上馬。同時,各地要加強建設資金的監管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安保建設資金,以便把有限的資金真正用到這項民心工程上。

  五、工作力度到位。要加大技術指導力度,及時解決地方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要明確路段實施責任,把各項工作都落到實處。要加強監督檢查,做好跟蹤評價,以便對安保工程的社會經濟效益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要加強溝通協調,多聽取相關部門的建議和意見。最後,馮副部長強調,實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是一項造福千家萬戶的好事情,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不亞於高速公路和農村公路的建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本著“安全、經濟、環保、有效”的原則,因地制宜,真抓實幹,開拓創新,頑強拼搏,向黨和人民交一份滿意的答卷,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出更大的貢獻。

  會議期間,公路司張劍飛司長和公路所何勇同志分別就實施方案和技術措施做了介紹,陝西省交通廳和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分別介紹了各自經驗和做法。與會代表還實地察重慶市“生命工程”現場,與會代表還就做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工作進行了座談。這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工作在全國全面啟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標準、公路使用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佔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公路安全通行條例

  第三十條 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

  第三十二條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引數進行改裝。

  第三十三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五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