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賦予了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職工在享有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職工有要求用人單位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權利。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要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從事有毒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等。

  2.知情權

  職工有權瞭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後果,以及針對危險因素應採取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

  措施,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如實告知,不得隱瞞的欺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如實告知,職工有權拒絕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做出對職工不利的處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職工有權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重視和尊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作出答覆。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職工享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及相關標準的教育培訓,使職工能掌握從事崗位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職工可拒絕上崗作業。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對於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可能導致職業病的作業的職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瞭解檢查結果。被診斷為

  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違章指揮是用人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規程、規章制度的規定,指揮從業人員進行作業的行為;強令冒險作業是隻用人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明知開始或繼續作業可能會有重大危險,仍然強迫職工進行作業的行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針,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危險作業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緊急避險權

  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是要慎重,要儘可能正確判斷險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傷害,除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外,還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民事賠償。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互相取代。

  9.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

  當職工的勞動保護權益受到傷害,或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保護問題發生糾紛時,有向有關部門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10.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檢舉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注意檢舉和控告的情況必須真實,要實事求是。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工安全生產義務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職工不僅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這是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一項法定義務。職工必須增強法紀觀念,自覺遵章守紀,從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發,把遵章守紀、按章操作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

  2.服從管理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般具有較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較豐富的經驗,職工服從管理,可以保持生產經營活動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職工應當服從管理,這也是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一項法定義務。當然,職工對於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

  3.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防禦性裝備,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規則、方法,只有正確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護作用。用人單位在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後,職工有義務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職工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後,應及時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一般來說,職工報告得越早,接受報告的人員處理得越早,事故隱患和其他職業危險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

  5.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義務

  職工應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特殊性工種作業人員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須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