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在生活中,離婚的形式有很多種,而其中一種就是分居離婚,但是,在法律上,對分居離婚是有條件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分居離婚的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分居離婚的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分居離婚需要的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裡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通過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允許自動解除婚姻的情況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