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

  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是不是我們所理解的濫用代理權是有代理權的,而無代理權是沒有代理權,這麼簡單呢,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是什麼的,怎樣區分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定義上區分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

  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違背代理的宗旨而實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構成:***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2***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為;***3***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主要差異

  1、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情形。

  2、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甲自己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以乙的名義與自己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雙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時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分別以乙、丙的名義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雙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萬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15萬的車想要賣掉,甲丙聯合謊稱此車20萬,甲以乙的名義與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例子。

  簡單的來說,濫用代理權和無權代理的最大區別是前者有代理權,後者無代理權。其次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是無效的,而無權代理的行為是效力待定的。

  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一***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預設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二***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三***無權代理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