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為了自己土地收益,犧牲其他人的土地,但不是簡單的兩塊土地的問題,這種情況下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地役權成立的要件是什麼,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地役權成立要件是什麼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地役權的成立要件

  1、首先要有兩塊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時存在,這是地役權成立的前提;

  2、必須是為了給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須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必須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起轉移,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轉讓,也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地役權的法律特徵

  1、地役權是對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權。

  供役地必須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權人原則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動產上為自己設立地役權;但是,有的國家允許所有權人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地役權。筆者認為,當兩塊土地同歸一個人所有或使用時,確無設定地役權的必要;但是,由於地役權不僅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因此當兩塊同歸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塊歸他人使用時,所有權人就存在為自己使用的那塊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歸他人使用的另一塊土地上設定地役權的必要。《物權法》對此無須加以禁止。

  2、地役權的權利主體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權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著物的所有權人;而不動產的使用權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權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再次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從《物權法》第156條的規定來看,地役權的客體既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築物等土地上的附著物。筆者認為,這是合理的,因為在現代社會隨著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產生,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也完全存在設定地役權的必要性。

  3、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對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設定的用益物權。

  筆者認為在地役權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應當具備兩種性質:一是效益應當僅限於經濟層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個人便利為轉移;二是需役地因從供役地獲得了此種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上的限制。

  地役權的含義

  所謂地役權,是指土地上的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地役權制度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所共採的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塊土地,且這兩塊土地分屬於兩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其中一塊土地向另一塊土地提供服務。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塊稱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塊稱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被認為擁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被認為負有供役的義務,稱為地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