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把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了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域性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小編整理了,一起來看看吧!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走自己的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我們黨總結歷史經驗得出的基本結論,也是我們國家發展進步的唯一正確道路。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國家始終堅持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把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了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域性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國家制度價值標準體系:發生衝突的取捨原則

  公正——特別是平等——諸標準是國家制度好壞的根本價值標準;人道——主要是自由——諸標準是國家制度好壞的最高價值標準:這兩大系列標準結合起來,便構成了國家治理和國家制度應該如何的價值標準體系。但是,正如伯林所言,這些價值標準有時可能發生衝突而不能兩全:“並非所有的善都相容一致,人類的全部理想就更難完全相容。”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取捨?

  究竟言之,最終無疑應該保全和遵循價值較大的價值標準,而犧牲和違背價值較小的價值標準,從而使價值淨餘額達到最大化。可是,公正、平等與人道、自由究竟何者的價值大呢?最重要的東西的價值,無疑是最大的。公正和平等既是國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重要的價值標準,又是純粹的善原則。反之,人道與自由雖然是國家制度和治理的最高價值標準,卻不是最重要的價值標準;並且,自由原則是兼有善惡而只是淨餘額為善的原則:自由原則之為純粹的善原則,是以符合公正和平等諸價值標準為前提的。因此,當公正、平等與自由、人道發生衝突而不能兩全時,應該違揹人道和自由原則而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則:公正與平等原則對於自由與人道原則具有絕對的優先性。

  人道與自由:國家制度最高價值標準

  人道主義,就其定義來說,首先是指這樣一種思想體系,這種思想體系的根本觀點,是認為人本身是最高的價值或尊嚴。然而,細究起來,作為最高價值的“人本身”是個十分籠統含糊的概念。因為人的缺點、殘忍、嫉妒、病痛、不幸等等也是“人本身”的東西。這些東西若說有價值,也只是負價值,而根本談不上什麼最高價值。顯然,作為最高價值的“人本身”,並非“人本身”的全部東西,而只是其中的部分東西。是什麼東西呢?是人本身的創造性潛能的實現,是人充分發揮、實現自己的創造性潛能從而使自己成為可能成為的最有價值的人。

  因為任何社會的財富,不論是物質財富還是精神財富,統統不過是人的活動的產物,不過是人的能力之發揮、潛能之實現的結果。所以,人本身的自我實現越充分、人的潛能實現得越多,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便越豐富,社會便越繁榮進步,而每個人的需要也就會越加充分地得到滿足。反之,人本身的自我實現越不充分、人的潛能實現得越少,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便越貧乏,社會便越蕭條退步,而每個人的需要的滿足也就越不充分。所以,人本身的自我實現乃是一切財富的源泉,是最根本、最重要、最偉大的財富,因而也就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全社會和每個人的需要,從而具有最高價值。

  既然如此,那麼不言而喻:應該使人自我實現,使人發展、實現自己的創造性潛能而成為可能成為的最有價值的、最完善的人——亦即所謂“使人成其為人”——這是待人的最高原則。因此,人道主義論者大都把“使人成其為人”與“人本身的自我實現是最高價值”並列,一起作為人道主義的根本特徵:人道主義便是認為人的創造性潛能的實現是最高價值,從而把“使人實現自己的創造性潛能、成為可能成為最有價值的人”——亦即“使人成為人”——奉為待人最高原則的思想體系。

  不難看出:人道主義與其他道德理論,如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有所不同。因為人道主義不僅與這些道德理論一樣,是關於某種道德原則的理論;而且還與社會主義一樣,是關於某種社會和國家的理論。社會主義是一種關於公有制的理想的社會和國家的理論;人道主義則是一種關於人道的理想的社會和國家的理論,是關於將人道奉為國家治理和國家制度最高價值標準的理想的社會、理想國家的理論,是關於把“使人成為人”奉為國家治理和國家制度最高價值標準的理想社會、理想國家的理論:在這種社會和國家中,每個人都能夠實現自己的創造潛能、成為一個可能成為的最有價值的人。

  那麼,怎樣才能使人成為人呢?答案是:自由。自由乃是使人成為人——亦即使每個人實現自己的創造潛能從而成為一個可能成為的最有價值的人——的最根本的必要條件。因為所謂創造性,也就是獨創性:創造都是獨創的、獨特的;否則便不是創造,而是模仿了。這樣,一個人的創造潛能的實現,實際上便以其獨特個性的發揮為必要條件,二者成正相關變化:一個人的個性發揮得越充分,他的創造潛能便越能得到實現,他的自我實現的程度便越大;他的個性越是被束縛,他的創造潛能便越難於實現,他的自我實現的程度便越低。這就是為什麼古今中外那些大學者、大發明家、大藝術家、大文豪們,大都是些獨立特行的怪物;而越是不能容忍個性的社會,就越缺乏首創精神。

  那麼,一個人的個性究竟如何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呢?不難看出,一個人個性的發揮和實現程度,取決於他所得到的自由的程度。因為,正如存在主義所說,一個人的個性如何、他究竟成為什麼人,不過是他自己的行為之結果。於是,一個人只有擁有自由,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動,他所造成的自我,才能是具有自己獨特個性的自我;反之,他若喪失自由、聽任別人擺佈,按照別人的意志去行動,那麼,他所造就的便是別人替自己選擇的、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自己獨特個性的自我。

  這樣,自我實現的根本條件是個性的發揮;個性發揮的根本條件是自由。於是,說到底,自由便是自我實現的根本條件,二者成正相關變化:一個人越自由,他的個性發揮得便越充分,他的創造潛能便越能得到實現,他的自我實現的程度便越高;一個人越不自由,他的個性發揮便越不充分,他的創造潛能便越得不到實現,他的自我實現程度便越低。

  自由是每個人自我實現、發揮創造潛能的根本條件,同時也就是社會繁榮進步的根本條件。因為社會不過是每個人之總和。每個人的創造潛能實現得越多,社會豈不就越富有創造性?每個人的能力發揮得越充分,社會豈不就越繁榮昌盛?每個人的自我實現越完善,社會豈不就越進步?

  自由是達成自我實現和社會進步的根本條件,因而也就是最根本的人道,是人道根本原則,說到底,也就是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好壞的最高價值標準。最早發現這一至關重要國家學原理的,是文藝復興時期的偉大人道主義思想家但丁:“好的國家是以自由為宗旨的。”

  公正與平等:國家制度根本價值標準

  無需贅述,公正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就是等利交換和等害交換,就是等利***害***交換的善行,就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換行為;不公正則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換的惡行,是不等利交換和不等害交換的惡行,是不等利***害***交換的惡行。

  准此觀之,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因為道德目的是為了保障社會存在發展和增進每個人利益。要達此目的,正如斯密和休謨所言,一方面,必須避免人們相互間的傷害;另一方面,必須使每個人努力增進社會和他人利益。避免人們相互間傷害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則,無疑是等害交換的公正原則。因為等害交換意味著:你損害社會和他人,就等於損害自己;你損害社會和他人多少,就等於損害自己多少。這樣一來,每個人豈不就能夠像不損害自己一樣,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增進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則,無疑是等利交換的公正原則。因為等利交換意味著:你增進社會和他人利益,就等於增進自己利益;你為社會和他人增進多少利益,就等於為自己增進多少利益。這樣一來,每個人豈不就能夠像積極增進自己利益一樣,積極增進社會和他人利益?每個人豈不就能夠像努力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一樣,努力使社會和他人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正與仁愛、寬恕根本不同:仁愛和善是每個人的行為所當遵循的道德原則;而公正則主要是國家治理和國家制度的價值標準,說到底,是衡量國家治理和國家制度好壞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價值標準。最早發現這一偉大真理的,是亞里士多德:“城邦以正義為原則。”

  公正問題雖然紛紜複雜,但根本講來,無非是社會對於每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公正。那麼,權利與義務究竟如何分配才是公正的?不難看出,社會分配給每個人的權利,應該與他的貢獻成正比,而與他所負有的義務相等。這就是所謂“貢獻原則”,亦即公正根本原則。然而,當我們依據這一貢獻原則對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如吃飽穿暖***與非基本權利***精食美服***進行分配時,便會發現,權利義務分配的公正原則,說到底,可以歸結為平等:一方面,每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應該完全平等;另一方面,每個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權利應該比例平等。

  每個人都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的依據乃在於:每個人都是締結、建立社會的一個成員。因為,正如無數先哲所論,人是社會動物,脫離社會,人便無法生存。所以,每個人的一切利益,說到底,便都是社會給予的:社會對於每個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價值。而社會又不過是每個人的結合。因此,每個人不論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會中,便為他人做了一大貢獻:締結、建立社會。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貢獻皆基於此。

  那麼,每個人在社會中能得到什麼呢?顯然,每個人不論貢獻如何,最低都應該得到作為締結人類社會的一個股東所應該得到的東西:生存和發展的必要的、起碼的、最低的權利,即享有所謂基本權利。因此,基本權利平等分配不但未違背而且恰恰是依據按貢獻分配權利的原則:基本權利是每個人因其同樣是締結社會的一股東而應平等享有的權利;是每個人因其同樣是結成人類社會的一個人而應平等享有的權利。因此,基本權利又被叫做“人權”:人權是每個人因其同樣是結成人類社會的一個人而應平等享有的基本權利。

  每個人應該完全平等享有人權、基本權利,似乎意味著:每個人應該不平等地享有非人權權利、非基本權利或比較高階的權利。其實不然。因為平等之為權利分配原則意味著:任何權利分配的不平等都是不道德的。那麼,非基本權利究竟應該如何分配?應該比例平等:每個人所享有的權利的大小與自己所做出的貢獻的大小之比例應該完全平等。基本權利完全平等與非基本權利比例平等:這就是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公正,這就是衡量國家制度好壞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價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