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加班費的申請怎麼寫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者和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所提交的仲裁請求的申請書,那加班費是怎麼寫申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aa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仲裁加班費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xxx,男,漢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市xxx區xxx路xxx號。***:xxxxxx。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x路xxx號。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200元***月平均工資2600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費共54455.15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費24893.79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223.44元;。

  以上二項合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1995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2007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7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週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由公司保管,請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間的考勤記錄***。另外,休息日也是隨時出車加班,我早上6時30分出車接送公司員工上班,直到18時10分接公司員工下班,送完員工需要到20時,除去中午吃飯和休息時間1個小時、平均每日延長工作3個小時以上,同時,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隨時候命出車加班,具體時間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記錄為準。我為被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定給我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定為我支付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給我的工資條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時數、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 940元***2008年7月1日雙方協商將我的合同工資變更為940元***為基數計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間,被申請人拖欠我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 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個小時*4周*12個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24893.79元***940元 /21.75*2倍*8個小時*3天*12個月*2年***未付。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於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於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簽名***

  年 月 日

  加班費勞動仲裁的時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費勞動仲裁的程式

  1、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陣列成。

  2、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 五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