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年終獎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每年的這個時候,大家都開始期盼年終獎的發放,那年終獎是怎麼發的?發放的法律法規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有關年終獎的法律法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的法律法規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年終獎是如何發放

  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對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作出明確約定。

  由於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因此年終獎屬於非法定福利的範疇。這也就意味著“員工是否享受年終獎、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關單位或組織自行決定。國家並不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發放年終獎。

  一般意義上,年終獎作為通用的員工激勵手段,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發放年終獎是一種對於過去一年員工工作的肯定和獎勵,也可激勵員工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績。同時,通過年終獎發放制度,也可以實現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業可持續發展。從員工角度來看,收入情況也是自身價值衡量的標準之一。

  在實踐中,大部分企業為了自身良好運營及發展,會通過採取發放年終獎的方式來滿足相關利益的需求。王喜、耿餘法官認為,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

  年終獎的常見問題

  一、年終獎性質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嗎?

  答: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三、勞動者主張年終獎需舉證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關證據,比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等,這就要求勞動者需具備基本的證據意識,平時需保留相關證據。

  四、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必須工作到年底***通常為12月31日***才能 獲得年終獎,年底之前離職則不能獲得年終獎,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勞動者雖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按比例向勞動支付獎金。有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對此亦做了明確規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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