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個養殖場要多大國家才有補貼

  我國主要是對種植合作社、養殖合作社的補貼是有規模規定的,那多大的養殖場才有補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養殖場要多大國家才補貼

  能否爭取到政策補貼和外部融資,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合作社的社員有多少。合作社的重點在“合作”,國家支援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合作社能夠把群眾組織起來,一起致富!只有你自己或者三兩人不叫合作社。如果只是你自己或者兩三個朋友,建議申辦家庭農場!家庭農場,一個起源於歐美的舶來名詞;在中國,它類似於種養大戶的升級版。通常定義為: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2008年的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報告第一次將家庭農場作為農業規模經營主體之一提出。隨後,2013年中央“一號檔案”再次提到家庭農場,稱鼓勵和支援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

  二是你的合作社在帶動周邊產業***和跟產業有關聯的產業,如罐頭廠,辣醬廠,桑蠶業***發展、群眾致富方面的作用如何。帶動力越強,越容易獲得補貼。

  三是除了種植***養殖***規模外,還要看看你的合作社在產品銷售、技術支援、統一生產標準等方面是否有帶動、帶頭作用。生產標準指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複使用的規則的活動,稱為標準化。它包括制定、釋出及實施標準的過程。標準化的重要意義是改進產品、過程和服務的適用性,防止貿易壁壘,促進技術合作。

  方養殖業更受國家重視

  近期,國家農業主管部門釋出了關於北方農牧交錯地帶農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這份指導意見的重點就是減少這些地方的糧食種植,重點發展飼料產業和畜牧養殖業。意見還提出要在5-10年時間讓這些地方的畜牧業產值比重和當地農牧民收入中畜牧業和飼料業的比重超過50。

  官方之所以出臺這份指導意見,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北方農牧交錯地帶的環境,畢竟這些地方近些年由於開墾種糧,土壤沙漠化嚴重;另一方面,發展飼料業和養殖業更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更有利於當地的農民和牧民致富。國家出臺指導意見,背後勢必會有資金的支援,地方管理者也會響應為養殖業的發展提供扶持。

  北方農牧交錯地帶包括的省份有遼寧、河北、山西、甘肅、陝西、內蒙古和寧夏等地。以前這些地方更重視糧食的生產,比如小麥、水稻和玉米等。而現在,官方開始鼓勵畜牧養殖業和飼料種植業的發展。有專家預計,接下來幾年,在這些省份從事畜牧養殖業將獲得更大的補貼力度。

  養殖需要飼料,飼料需要種植業作為基礎。所以,人工草、苜蓿、燕麥草的種植將成為以後這些地方的種植核心,而那些規模化、專業化的優質飼料草料種植生產農戶,肯定可以獲得高額的補貼和輔助。比如現在註冊資本200萬以上的飼草企業,種植規模3000畝以上的,可以獲得180萬的補貼。

  另外,牛和羊的養殖也是北方農牧交錯地帶今後發展的核心,奶牛養殖,乳製品加工,肉牛和肉羊的養殖等等,都會獲得重點關照。當然,一切補貼的基礎都是規模化和標準化,因為只有達到一定的養殖量,才有申報補貼的機會。

  養殖場的大小如何界定

  養殖場的大小看的是面積和數量以及養殖的實力***技術和人才優勢***。規模化養殖是指經當地農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養豬、奶牛、蛋雞、肉雞等具有一定的數量,一般豬批出欄大於或等於500頭;奶牛存欄大於或等於100頭;肉牛出欄大於或等於200頭;蛋雞存欄大於或等於20000羽;肉雞出欄大於或等於50000羽。

  集約化管理是現代企業集團提高效率與效益的基本取向。集約化的“集”就是指集中,集合人力、物力、財力、管理等生產要素,進行統一配置,集約化的“約”是指在集中、統一配置生產要素的過程中,以節儉、約束、高效為價值取向,從而達到降低成本、高效管理,進而使企業集中核心力量,獲得可持續競爭的優勢。

  對於大型化集約化何時實施?這個姑且沒有定論,只能說大型化集約化養殖是我國現代養殖業的發展方向,並且在政策支援和補助上也在向這個方面傾斜,小養殖戶則是處於一個“爹地不疼,孃親不愛”的尷尬境地,據我們瞭解到,目前距離農村居住地500之內一定要拆遷的,有些地區限制有時間,但是有的地區不受影響,這個都是因地而異的。

  關於在集體土地上辦理養殖場,這個問題是個很值得探究的,算不算改變了土地用途,會有什麼後果呢。

  發展畜禽養殖業,對於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對此是大力支援的,但從事畜禽養殖業也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之前有一個案件是一個養殖戶被政府突然以“改變土地用途,違法使用土地,違規建設的行為”的名義,將其養殖場強制拆除,對於這樣事,也是屢見不鮮,那麼對於能否佔用耕地建養殖場這一問題,我們還需要詳細的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進行畜牧業養殖,對於此,我們進行下一步的探討。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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