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年終獎金的分配方案如何制定

  部門年終獎金是怎麼分配的呢?分配的方案有什麼制定方法?現在大部分的企業都會發放年終獎的了。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部門年終獎金的分配方案制定

  實踐中,假如某公司是一家集團公司或者公司含有多個事業部/多個業務單元,我們同樣可以從公司、事業部/職能部門、崗位三個層面來考慮年度獎金的分配方案。

  職等職位/資位公司績效權重事業部/職能部門績效權重崗位績效權重目標獎金

  年薪的%比例月工資倍數

  企業在考慮員工個人收入跟公司經營績效、事業部經營績效和員工個人績效相關聯,可以根據員工的職位等級、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程度,來分別確定不同的績效權重比例和收入比例。目標獎金率可以根據設定目標的難易程度和市場平均水平來確定,同時具有市場競爭性。

  1、對於公司總裁,是承擔公司業績主要責任者,其個人表現和決策對公司的總體業績產生決定性影響,也就是說,其個人績效結果將會全面體現在公司的整體業績結果上。

  2、對於業務單元級管理人員,其個人工作表現直接影響該業務單元運營結果,同時將其個人利益與公司的總體業績掛鉤以加強業務單元的團隊合作。

  3、員工級別越低,其個人表現與決定對業務單元與公司的業績影響越小,而其對個人績效結果所負的責任越大。同時個人承擔部分公司績效結果將促進員工參與意識,提高員工奉獻精神,使員工與企業共同發展。

  步驟一:確定公司績效係數;

  步驟二:確定事業部/職能部門績效係數;

  步驟三:確定員工個人崗位績效係數;

  步驟四:員工獎金係數=公司績效係數×公司績效權重+事業部/職能部門績效係數×事業部/職能部門績效權重+崗位績效係數×崗位績效權重

  步驟五:員工個人年度獎金=員工年薪×目標獎金率×員工獎金係數

  步驟一:確定公司績效係數

  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由董事會和公司總裁在制定預算時根據不確定收入的風險大小,設定對集團整體績效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並按超額累計計算:

  示例:某公司績效係數確定。

  利潤指標***億***公司績效係數

  1.0

  1.20.8

  1.51

  1.81.2

  步驟二:確定事業部/職能部門績效係數

  根據部門的kpi指標的考核結果確定部門績效係數,當部門的業績超出組織期望時,部門績效係數就大,如表所示:可能會是1.2/1.1;當部門的業績未達標時,部門績效係數則為0.9/0.8。我們可以將部門績效係數界定為: [1.4~0.7]之間,部門績效係數變動單位為0.1。

  部門考核等級部門績效係數

  超出期望1.4/1.3

  完成期望1.2/1.1

  基本完成1.0

  需努力0.9/0.8

  需改進0.7/0.6

  步驟三:確定員工崗位績效係數

  1、根據定量與定性考核指標,得出員工個人績效考核結果;

  2、按照20%、70%、10%的比例來界定員工績效等級分佈;

  3、管理層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個人績效考核結果與個人績效係數之間的對應關係,比如,超出期望的員工,崗位績效係數為1.3。

  崗位考核等級崗位績效係數績效等級建議比例

  超出期望1.3/1.420%

  完成期望1.1/1.2

  基本完成1.070%

  需努力0.8/0.910%

  需改進0.6/0.7

  ***崗位績效係數變動單位為0.1***

  步驟四:員工獎金係數=公司績效係數×公司績效權重+事業部/職能部門績效係數×事業部/職能部門績效權重+崗位績效係數×崗位績效權重

  示例:假設某部門經理a的月基本工資5000元,公司績效係數為1.2,事業部績效係數為1.3,崗位績效係數為1.1,則個人年度獎金係數的計算過程如下:

  公司績效係數公司業績權重業務單元業績係數業務單元業績權重個人績效係數個人業績權重員工獎金係數

  部門經理a1.2×20%+1.3×60%+1.1×20%=1.24

  步驟五:員工個人年度獎金=員工年薪×目標獎金率×員工獎金係數

  示例:員工個人獎金計算:

  a員工基本年薪目標獎金率員工獎金係數員工個人獎金

  a5000×12×15%×1.24=11160

  關於年終獎的法律問題

  一、年終獎性質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嗎?

  答: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三、勞動者主張年終獎需舉證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關證據,比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等,這就要求勞動者需具備基本的證據意識,平時需保留相關證據。

  四、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必須工作到年底***通常為12月31日***才能 獲得年終獎,年底之前離職則不能獲得年終獎,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勞動者雖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按比例向勞動支付獎金。有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對此亦做了明確規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五、勞動者當年度工作屆滿,但年終獎發放時間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是否有效?

  答:基於年終獎屬工資性質,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勞動者當年度已工作屆滿,就可享受當年度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以發放時間未到而隨意予以扣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離職時,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存在年終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應當獲得的年終獎金,用人單位規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風險。

  部門年終獎金的定位是什麼

  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頒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獎金的範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於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