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債券的具體內容

  人們的理財可以通過購買公司債券的方式,一般公司債券有什麼內容,一起和小編看看吧。

  一般公司債券具體內容

  一般公司債券的相關內容如下:

  1、發行債券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面值***債券面值***

  ——利息調整***差額***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的發生額也可能在借方。發行債券的發行費用應計入發行債券的初始成本,反映在“應付債券——利息調整”明細科目中。

  2、期末計提利息

  每期計入“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的利息費用=期初攤餘成本×實際利率;每期確認的“應付利息”或“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在建工程”、“製造費用”、

  “財務費用”等科目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貸:應付利息***分期付息債券利息***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利息***

  【提示】“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的發生額也可能在貸方。

  3、到期歸還本金和利息

  借:應付債券——面值

  ——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利息***

  應付利息***分期付息債券的最後一次利息***

  貸:銀行存款

  還本付息是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徵,這是與其他有價證券的根本區別。關於債券的相關會計處理我們應該分情況進行。

  公司債券發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承銷或自行銷售、或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檯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發行人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權利。

  第六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檔案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評級報告,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機構出具。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兩名執業律師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署。

  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及交易規定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本次發行申請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四***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一***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二***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准程式。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從事證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檔案後,依法稽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自受理髮行申請檔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檔案。

  發行申請核准後,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可能不再符合發行條件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式。

  承銷機構應當勤勉履行核查義務,發現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承銷,並督促發行人及時履行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