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是什麼

  現在很多企業通過公開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有限責任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的內容,歡迎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

  按照債券的發行物件,可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兩種方式。

  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係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物件,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具體發行物件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是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企業等;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發行單位自己的職工,或是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使用者等。

  私募發行一般多采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髮行註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註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

  公募發行是指公開向廣泛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

  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髮行註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公募債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轉讓,因而發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債券利率為低。公募債券採取間接銷售的具體方式又可分為三種:

  ①代銷。

  發行者和承銷者簽訂協議,由承銷者代為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者按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債券剩餘部分可退還給發行者,承銷者不承擔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債券,手續費一般較低。

  ②餘額包銷。

  承銷者按照規定的發行數額和發行條件,代為向社會推銷債券,在約定期限內推銷債券如果有剩餘,須由承銷者負責認購。採用這種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部分發行風險,能夠保證發行者籌資計劃的實現,但承銷費用高於代銷費用。

  ③全額包銷。

  首先由承銷者按照約定條件將債券全部承購下來,並且立即向發行者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由承銷者向投資者分次推銷。採用全額包銷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了全部發行風險,可以保證發行者及時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因而包銷費用也較餘額包銷費用為高。

  西方國家以公募方式發行國家債券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辦法進行投標又分競爭性投標和非競爭性投標競爭性投標是先由投資者***大多是投資銀行和大證券商***主動投標,然後由政府按照投資者自報的價格和利率,或是從高價開始,或是從低利開始,依次確定中標者名單和配額,直到完成預定發行額為止。非競爭性投標,是政府預先規定債券的發行利率和價格,由投資者申請購買數量,政府按照投資者認購的時間順序,確定他們各自的認購數額,直到完成預定發行額為止。

  按照債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和票面價格的異同,債券的發行可分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①平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和票面額相等,因而發行收入的數額和將來還本數額也相等。前提是債券發行利率和市場利率相同,這在西方國家比較少見。

  ②溢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高於票面額,以後償還本金時仍按票面額償還。只有在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條件下才能採用這種方式發行。

  ③折價發行,指債券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額,而償還時卻要按票面額償還本金。折價發行是因為規定的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

  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特點

  風險性較大債券的還款來源是公司的經營利潤,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來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著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收益率較高與風險成正比的原則,要求較高風險的公司債券需提供給債券持有人較高的投資收益。

  選擇權發行者與持有者之間可以相互給予一定的選擇權。

  經營權反映的是債權關係,不擁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可以於股東優先享有索取利息和優先要求補償和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公司公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資產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解釋:公司所擁有的淨資產的規模如何,是衡量公司的財產責任能力大小的標誌。因此,本條要求公司債發行主體的淨資產額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

  2、對累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解釋:累計債券餘額是指已發行尚未到期的債券金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使公司發行公司債券與其淨資產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證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公司債券的能力。

  3、盈利要求: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解釋:公司債券發行不僅需要有一定數量的淨資產作為其基礎,還需要公司債券發行主體在經營上有良好的業績,以確保有足夠的償債能力。而經營業績的評定標準是營業利潤達到一定水平。

  4、用途要求: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解釋:為了使公司發行債券所籌資金髮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必須接受國家巨集觀產業政策的調節,這是國家加強對發行公司債券的管理,使公司債券發行服從國家總的經濟巨集觀調控的必要措施之一。

  5、利率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解釋:這一規定也是國家加強對發行公司債券管理的措施之一。如果公司發行債券的利率比國家所發行的債券的利率高,就會影響國家建設資金的籌措。而且公司債券利率過高,有可能導致金融秩序混亂,也有可能通過高利率吸引投資者,但難以做到如期如數償還。所以必須加以控制。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釋:這一項是概括性的規定,為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規定其他條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在規定了上述六項條件外,還規定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指以債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在一定時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公司股份的債券。它兼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

  因此,公開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既要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又要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因此,在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作出規定的同時,根據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上述特性,對其應當符合的條件作了規定,即除應當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