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單位沒有帶薪年假合不合理

  很多的工作的上班族都聽說過帶薪年假,但單位沒有規定著有帶薪年假,那沒有年假合理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作單位沒帶薪年假是否合理

  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對於符合帶薪年假的員工,單位應該給其帶薪年假的待遇,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帶薪年假是法律賦予每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然一般是針對滿足條件的勞動者,才能有資格享受帶薪年假。但要是單位不給帶薪年假怎麼辦?此時,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讓單位承擔心相應的法律責任。

  帶薪年假的計算方法

  1、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對於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於年休假按公曆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複雜。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於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並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裡並不是四捨五入,而是隻要不足一天即捨去。

  2、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帶薪休假工資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帶薪年假申請是否一定批准

  帶薪年休假是為了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2008年1月1日,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施行,根據《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但是,另一方面,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則是單位法定義務。《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因此,如何安排年休假則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公司安排員工年休假應該統籌兼顧工作需要和員工個人意願。

  應當說,安排年休假期固然要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但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隨時決定休年假。否則,一旦許多人不約而同選擇同一時間休假,會導致企業在運作上遭遇困難。這實際上賦予用人單位有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自主權。當然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職工還是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

  所以說帶薪年休假申請不是職工個人單方面的意願,想什麼時候休假就休假,領導就一定要批准。而是要跟領導協商,根據公司生產、工作情況來安排自己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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