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訴訟有沒有時效規定

  帶薪年假未休法律規定是有賠償的,用人單位要是不給休假又不給賠償的,職工就要申請訴訟了,那訴訟有時效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假訴訟是否有時效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了,“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從中可以看出,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前提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其中蘊含了在安排年休假的事情中,單位起主導作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此,只有在勞動者以積極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才能判定勞動者做出了放棄年休假權利的意思表示。

  而勞動者從未表示過放棄年休假的權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跨年年休假的安排亦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決定權,但並不意味著跨年度後,未休完年休假的勞動者的相應權利就完全喪失了。雖然用人單位規定未休完年休假視為作廢,但這並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補償義務。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經安排了勞動者年休假而勞動者拒絕。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第四款同時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上第一款規定即司法實踐中通常所說的“勞動爭議的一般仲裁時效”,第二款規定即“追索勞動報酬的特殊仲裁時效”。

  關於年休假工資的訴訟時效之爭,本質是對年休假工資是否屬於“勞動報酬”的爭議。從《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的規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這100%才是勞動法意義上符合工資本質特徵的工資報酬,而其餘200%則不應屬於勞動報酬,是對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卻未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行為所承擔的一種懲罰責任所付出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勞動者則也可以說是應享受年休假卻未享受到的一種補償,其不屬於正常的勞動報酬範疇。由此看出,《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實際包括了兩部分,即正常的休息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和未休年休假的懲罰性賠償。勞動者主張年休假工資,一般情況下實際上主張的是扣除正常的年休假工資後的200%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應適用一般仲裁時效。

  帶薪年假國家怎麼規定

  一、帶薪年休假的含義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二、勞動者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勞動者能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多休的帶薪年休假能否扣回

  公司要求扣回多休的帶薪年休假的要求於法無據,不能成立。

  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應當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因此,雖然僅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一個月,但由於公司已經安排其休完了全年的年休假5天,依法無權再予以扣回。據此,開發區勞動監察大隊要求公司糾正了違法行為。

  在此,開發區勞動監察大隊提醒大家:員工依法享有的休息權益固然不能侵犯,但企業也應積極完善規章制度,依法確保企業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