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管理規定***2***

  第五十五條 持有人遺失《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本機構的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發放執業證書。執業證書只能向持有《資格證書》、且無本規定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本機構人員發放。

  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代表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您正在訪問的文章《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管理規定(2)》因涉及到敏感詞彙暫時無法顯示,我們的工作人員正在加緊處理中,請您稍後再訪問,感謝您的支援!

>
> >
>

將本文的Word文件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體開啟,如發現文件不全可以發郵件到[email protected]申請處理。

> > > > > > > > > >

驗證碼

> > >

請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支付

> >

如開通VIP或下載有問題,請聯絡客服(18388119738)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