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智慧財產權立法

  智慧財產權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智慧財產權保護非常複雜,不能簡單化。一些德國專家認為,應妥善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產品普及之間的矛盾,區別對待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

  4月11日,德國政府和經濟界共同推出“預防戰略”,以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德國經濟部國務祕書貝爾恩德·普法芬巴赫強調指出,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以知識經濟為基礎的德國經濟尤其依賴於其創新能力的保護。

  以前,德國賓士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分屬各部門管理。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公司於1996年成立了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部。雖然賓士公司在許多子公司和分公司設有研發部,但智慧財產權部直接設在公司總部。

  在德國,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組織體系有3種模式:由企業法律部管理,由企業研發部管理,或由上述兩部門共同管理。無論哪種模式,德國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組織體系都呈現兩大共性:其一,日趨集中統一,這有利於德國跨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統一實施,避免重複研發、重複註冊,節約經費;其二,注重發揮法律作用,在德國,中小型公司一般不設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但均有律師提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

  幾十年來,德國經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德國企業有效運用了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提升和保持其強大的市場競爭能力。德國企業將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的重點之一加以實施。德國企業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工作主要來源於3大動力:

  一是技術需要。德國企業普遍認為,企業要想在市場競爭中佔據優勢、獲取最大經濟效益,首先要在產品技術上取得領先優勢,只有不斷致力於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二是市場需要。德國企業十分注重專利技術開發與應用以及產品的升級換代。

  三是競爭需要。德國企業通過保護自身智慧財產權,防止發明者把機密洩漏給競爭對手,從而被競爭對手模仿。同時,他們也密切關注競爭對手在產品技術上的發展,尋找競爭對手的技術空當。據德國工業聯合會提供的最新資料,2006年,德國海關查獲的仿冒產品價值高達11億歐元,比前年翻了5番,而全世界範圍內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約為1200億歐元。

  德國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企業主體、國家支援、員工努力”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管理和法律保護體系。國家在智慧財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強有力支援: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完備、智慧財產權訴訟案處理相對高效、在科技創新方面投資巨大。

  德國的《僱員發明法》特別值得一提,它有效解決了僱員與企業之間在發明權歸屬方面的糾紛,規範了企業和僱員在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用及收益方面的責任、義務和補償方法。德國企業內部因此形成了企業和僱員雙贏的創新推進機制。據統計,德國每年90%的專利申請為企業和研發機構的僱員發明,德國每百萬職工創造的專利數名列世界前茅。

  近年來,由於仿冒品愈演愈烈,德國政府和經濟界推出了一系列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涉及法律、經營、技術保護和展覽會等領域,統稱為“預防戰略”,以進一步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但是,智慧財產權保護非常複雜,不能簡單化。一些德國專家認為,應區別對待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例如,在一些醫藥品、農作物種子和軟體等方面,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購買或支付相關專利費上不應一視同仁。尤其是一些關係到全人類生命健康的藥物等,不能因為發展中國家付不起昂貴的專利費而影響這些藥物的普及和推廣。也就是說,應妥善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產品普及之間的矛盾。

  的百年變遷

  德國被譽為歐洲的“心臟”,這個比喻不僅僅是地理意義上的,而且也是經濟、文化等意義上的。從目前歐盟的版圖來看,德國處於地理位置的中心;就目前歐盟各國的經濟實力而言,德國是當仁不讓的經濟中心。

  而在100多年前,歐洲其他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經歷過像德國這麼長時間的紛亂年代,因為這片土地在近代歷史上充斥著戰亂與紛爭。在中世紀時期,德國版圖上是眾多彼此獨立的王國及帝侯領地,他們有著各自不同的文化和立法,這也是德國不同於法國、英國等其他歐洲國家的獨特所在。我們今天所認知的德國,其實真正始於歷史上稱為“鐵血宰相”的俾斯麥於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帝國。直到1945年“二戰”結束後,德國才擺脫了文化衝突和紛爭戰亂。

  瞭解德國的歷史發展,就不難理解德國的智慧財產權立法為何相對落後於其他資本主義國家。德國是大陸法系的典型代表,因而其智慧財產權立法以制定法、成文法的形式出現。德國的智慧財產權立法,除1896年首創世界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外,其商標法***1874年***、外觀設計法***1876年***、專利法***1877年***和實用新型法***1892年***等工業產權法的起步均晚於英、法、美等國。雖然德國著名法學家約瑟夫?科勒於1907年創造了“無體財產權”概念,但這一學說逐漸為德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所接受,在德國近代以來一直沒有“智慧財產權”之類的上位概念,而是分為工業產權法和著作權法等。

  英國1709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女王法令》,100多年後,德國才開始著作權立法。因為地區分割阻礙了著作權法的發展,德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837年的《普魯士版權法》,1871年著作權法始納入德意志帝國法律體系中。現行德國著作權法於1965年頒佈,1985年加以修訂。德國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70年。在著作權的作品利用方面,德國不僅靠著作權法,而且還靠出版合同法等。

  德國第一部商標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國時期頒佈的,現行的商標法是1968年頒佈的,1979年又作過重大修改。德國商標權絕大部分是通過註冊取得的,但商標如果在貿易活動中的使用得到了公眾的承認,並已經成為了馳名商標,則即便不註冊也能取得商標專有權。德國專利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主要是審查有無禁用標記,是否與已註冊商標或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進行審查,還要對其是否具備一定“識別性”進行審查。德國不允許把履行商標註冊手續當作一種壟斷商標權的手段,在註冊後連續五年未在貿易活動中使用則將其註冊商標撤銷。不過,專利商標局並不主動檢查商標是否使用,也不會主動去撤銷未使用的註冊商標。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為理由對商標的有效性提出爭議時才檢查是否使用,決定是否予以撤銷。德國於1979年以後對服務商標予以註冊保護。另外對證明商標也提供註冊保護。

  德國第一部專利法是1877年德意志帝國時期頒佈的,現行的德國專利制度由1981年全面修改後生效的專利法。與中國的專利制度相比,德國專利制度有著非常明顯的特徵:與中國專利法中的“專利”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不同,德國專利法中的“專利”僅指發明專利;德國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都單獨立法保護。

  相比於英、法等歐洲國家來說,德國的專利法可謂姍姍來遲。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德國長期處於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據狀態,因而尚未形成有利於專利保護產生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條件。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國建立後才於1877年頒佈專利法並於同年成立帝國專利局。專利制度對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立刻在德國得到了驗證,據記載,僅1911年一年的時間內德國就達到了4.5萬件專利申請,德國工業得以飛速發展。“二戰”極大破壞了德國的專利制度,1948年德國分立為東德、西德,這使得1877年以來獲得統一發展的專利法又走向分裂。1990年東德、西德統一後,德國專利法進行了幾次修改,並於1998年11月將“德國專利局”更名為“德國專利與商標局”。

  從歷史的角度看,雖然落後於法國、英國甚至美國,但其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卻是令人稱道的,比如德國明確保護“眾所周知的著名商標”,商標法保護範圍如此之廣,或許沒有一個國家的商標法與之比肩。另外,德國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模式曾為部分歐洲國家、日本、韓國乃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所借鑑。

  德國第三大城市慕尼黑被譽為歐洲的“智慧財產權產學研中心”,因為這裡是代表“德國製造”的寶馬公司、西門子公司、空中客車等高科技企業的發源地,同時,慕尼黑不僅是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所在地,而且也是歐洲專利局的所在地。在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和歐洲專利局周邊,聚集了近百家專利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將慕尼黑譽為歐洲乃至全球的“智慧財產權產學研中心”決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