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標撤銷

  商標的撤銷是什麼意思?商標為什麼要撤銷?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撤銷

  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式。

  商標撤銷 - 撤銷註冊商標的事由

  註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基於法定的事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註冊商標。

  因註冊商標的撤銷事由的差異,註冊商標的撤銷分為使用不當的撤銷、註冊不當的撤銷、爭議撤銷三種。

  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而其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註冊商標所有人承擔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註冊商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怠於使用註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c、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d、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註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後的複審。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註冊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不當的撤銷,又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1***註冊商標不附期限的撤銷,即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不論註冊後經過多長時間,均得以撤銷。註冊商標的不附期限撤銷,其事由主要有:

  a、註冊商標使用禁用商標標誌的。凡與《商標法》第十條所規定的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關的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均為禁用標誌。

  b、註冊商標使用欠缺顯著性的標誌的。根據《商標法》第十一、十二條的規定,凡與商品本身的性質、特徵、質量或者數量不可區分的標誌,除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特徵而便於識別的以外,均為欠缺顯著性的標誌。

  c、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直接損害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為社會公益所不許,應當予以撤銷。

  ***2***註冊商標附期限的撤銷。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得因註冊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而撤銷。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銷的事由存在時,若商標所有人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惡意註冊的商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註冊商標的附期限撤銷,其事由主要有:

  a、註冊商標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註冊商標使用的標誌,為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應當予以撤銷。

  b、代理人濫用其地位取得商標註冊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

  c、註冊商標含有地理標誌的。註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商標所有人善意取得註冊的,不在此限。

  d、註冊商標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知名的未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爭議撤銷,是指商標申請在先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對在後註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並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後註冊商標。撤銷註冊商標程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程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因註冊不當而提出的撤銷申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因商標局 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決定而提出的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商標撤銷和商標註銷有什麼區別

  商標註銷和商標撤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商標註銷後可以重新申請;商標撤銷不能再申請。

  第二、 商標註銷是主動行為;商標撤銷是被動行為。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如果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登出。另外。如果不想使用了也可申請登出。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相關規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