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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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註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後不要核准該商標註冊。

  定義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式的設定,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商標法》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上述規定對商標異議的提出中的四個問題作出了規範。

  第一是限定了異議物件。異議物件包括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和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應予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這一限定表明,對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和未註冊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限定的實質,是將已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和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的商標在核準註冊之前,向全社會徵詢能否核准註冊的意見。

  第二是把提出異議的時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雖經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和雖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規定在客觀上保證了商標註冊工作能正常進行,維護了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使想提異議的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初審公告的商標資訊。

  第三是規定了提出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任何人”作為行為主體,在法律上是最寬泛的概念,涵蓋了全世界範圍內所有的組織和個人,沒有除外者。這—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與異議物件有利益衝突的在先權利的尊重,它給予了一切想對異議物件提出異議的人“想提就提”的權利。在實踐中,未行使這一權利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異議物件的資訊和沒有支付商標異議規費能力或者不願意支付又不能獲准免費的人。

  第四是對提出異議的內容的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表明對異議的內容沒有任何限制,可以理解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所不言”,它賦予了捉異議的人最大的民主。“異議”一詞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見”,而在商標異議中則是清一色的反對意見,無一例外地都是主張初審公告的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在實踐中,所提異議的內容從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禁用條款、與在先註冊和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五條所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審查不當,—直到應遵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不限定商標異議內容的結果是,在給了提出異議的人最大“言論自由”的同時把異議裁定的難題留給了商標局和商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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