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註冊國際商標

  在惠州的朋友近來想註冊國際商標,那麼現在應該怎麼辦理註冊呢?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馬德里商標註冊有何要求

  ①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②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或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

  ③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④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宣告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影印件。

  如何在國外註冊商標

  從現有保護商標的國際公約和慣例看,中國企業到國外註冊商標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二是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時,一般應委託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進行。這一方面是由於申請人多不具備被申請國的商標法律知識,不瞭解申請的具體程式。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須委託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於委託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選擇決定。申請人可以委託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所樂於接受的是委託我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於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關係,因此委託他們辦理向國外的商標註冊申請,手續簡便,在時間上也較令人滿意。委託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託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必提供圖案***,指定必要的商品範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託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註冊,以防商標旁落。

  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我國分別於***10月和1995年12月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中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

  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之前,其商標必須首先在原居住國進行該商標的註冊或在原居住國取得商標初步審定,並且初步審定的商標已刊登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不得超出在原居住國註冊的商標和服務範圍。

  如果我國企業需到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中的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註冊申請,也可以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中文申請表,用中文填寫後,按規定交國家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後,對有關申請手續進行相應的審查;手續齊備者,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檔案譯成法文送達智慧財產權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註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即將該商標註冊,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在協定中的成員國為一年,在議定書中的成員國為18個月***進行審查。

  這裡需指出的是,國際註冊並不能產生專用權,換言之,註冊人的商標並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註冊人申請要求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註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註冊商標相同的權利。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缺點

  1、國際註冊的國家數量有限

  因為《馬德里協定》最先是由實施商標註冊原則的國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屬國國內註冊作為申請國際註冊的先決條件,限制了一部分實施商標使用原則的國家的積極性;

  截至目前,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目前只有80多個國家,還有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絡密切的一些重要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北美、南美、中東、非洲、東南亞等地區的大部分國家還徘徊在該體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等一些我國重要的貿易伙伴。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不得不同時選擇逐一國家途徑來申請商標。

  2、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

  國際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國際註冊商標的事先查詢方式的有侷限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體系中只能查詢通過該體系辦理註冊的國際商標資訊,而對馬德里體系中各個成員國的商標資訊不具有統一檢索查詢能力。因此,對於準備辦理國標註冊的商標,如果需要事先了解該商標的在所指定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可行性資訊只能通過該國的商標代理機構或律師機構和該國家的具體商標情況逐一進行檢索查詢和分析判斷。而且與逐一國家註冊時的情況一樣,需要額外支付高額的檢索查詢費用,查詢結果取決於實施查詢的代理機構和代理人。

  4、申請註冊過程中出現的事宜處理與逐一國家註冊時是一樣的

  國際商標局對申請人提交的馬德里及國際註冊申請僅僅是負責向被指定國家主管商標機關傳遞相關申請檔案,而由各個被指定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根據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對申請商標進行審查。如果某一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在審查中認為該商標申請不符合被指定國家的法律規定而要求修改,或出現***部分、全部***駁回,或被他人提出異議等情況而需要辦理答辯、複審等事宜時,國際商標局只負責傳送相關通知書,而不負責轉交申請人需要向締約方提交的複審或答辯書件等法律檔案,此時只能由申請人委託該締約方國家認可的代理機構遞交。就需要該商標申請人另行通過相關代理機構委託該指定國家的代理人***律師***辦理相關法律程式,並另行支付相應的答辯、複審等規費和***律師費***代理費。對於這些商標事宜的處理與逐一國家註冊時是一樣的,馬德里國際註冊並無優勢可言。

  5、沒有統一的註冊證

  馬德里國際註冊雖然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後可以很快捷的收到一份國際商標局頒發的國際註冊證和國際註冊號,但該商標國際註冊證非常簡單,而且只是該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的憑證,其效力僅相當於國內的受理通知書,並不是該商標在指定國家能受到保護的有效法律檔案。就目前來說僅有少數締約方國家可以在核準國際註冊申請後會頒發該指定國家的商標註冊證書***如:美國、日本等國***,而大多數締約方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在審查之後一般不頒發註冊證或核准通知書,僅僅釋出一個宣告在該國受保護的通知,有些國家甚至連保護宣告檔案都沒有,僅是指自動受保護。只有在商標被全部或部分駁回的情況下,才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因此,申請人只有通過計算駁回期限的方式來推斷自己的商標是否被相關締約方的主管機關核准。

  對於習慣了擁有一張經商標主管機關蓋章的註冊證的國內申請人來說,沒有註冊證會令他們感覺有些不踏實,大多數國家的申請人也有同樣的想法。如果確實需要證明該商標在所指定國家受到保護還需要另行向該國商標主管機關開具商標註冊證明檔案,並另行繳納相關費用。

  6、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於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