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國際商標收費

  商標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才能核准註冊,商標的收費一般都是怎樣的呢?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答:註冊國際商標的費用問題,小編建議大家最好是諮詢代理公司哦

  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的區別

  註冊商標是指經使用商標人按照法定手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經過稽核後准予核准註冊的商標。而未註冊商標,是未經過商標註冊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

  1、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2、《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的保護而言,體現了兩個特點:

  ***1*** 受商標法保護的未註冊商標有兩種,包括未註冊馳名商標和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兩種。

  ***2*** 兩種未註冊商標的權利內容不同。予以未註冊馳名商標以專有使用權,而對有一定影響未註冊商標僅賦予其優先註冊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模仿或者翻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得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者,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普通未註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法》對普通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其始終處於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註冊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標,最好將其註冊。

  怎樣選擇國際商標註冊途徑

  1、如果商標尚未在國內獲得註冊,但急需在國外目標市場獲得註冊,或被他人搶注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逐一國家註冊,好處是儘量爭取時間,減小被他人搶注的可能性,並儘快獲得註冊。

  2、如果商標已經在國內獲得註冊,並且需要在較多的國家申請註冊,可以選擇馬德里申請途徑,這樣可以節省申請費用。

  3、如果商標已經在國內提出註冊申請,並且獲得受理通知書,需要在較多的國家申請註冊,可以選擇馬德里申請途徑,首先指定純議定書成員國,待國內註冊核准後,再申請領土延伸。

  4、如果需要註冊的國家數量不多,建議採取逐一註冊途徑,這樣有利於減小被他人搶注的可能。

  5、對於尚未加入馬德里條約的國家,只能採取逐一註冊途徑。

  6、如果是純中文商標,由於在國外存在在先權利衝突的可能性較小,審查相對會比較順利,可以優先考慮馬德里註冊途徑。

  英文商標如果本身比較通用而獨創性不足、但對當事人又比較重要,可能存在較多的在先權利衝突,需在對各國的審查意見進行答覆的可能性較大。如果選擇馬德里途徑,通常需要在收到指定國官方通知書後臨時委託國外律師,有時時間非常,也會產生預算外費用。對於這樣的情況,如果選擇逐一國家註冊,分別委託當地律師從申請提交一直跟進到申請結束,可以避免前述不利情況的出現,也有利儘可能多的獲得註冊。

  國外商標怎麼註冊

  從現有保護商標的國際公約和慣例看,中國企業到國外註冊商標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二是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1、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時,一般應委託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進行。這一方面是由於申請人多不具備被申請國的商標法律知識,不瞭解申請的具體程式。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須委託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於委託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選擇決定。申請人可以委託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所樂於接受的是委託我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於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關係,因此委託他們辦理向國外的商標註冊申請,手續簡便,在時間上也較令人滿意。委託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託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必提供圖案***,指定必要的商品範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託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註冊,以防商標旁落。

  2、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我國分別於***10月和1995年12月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中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

  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之前,其商標必須首先在原居住國進行該商標的註冊或在原居住國取得商標初步審定,並且初步審定的商標已刊登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不得超出在原居住國註冊的商標和服務範圍。

  如果我國企業需到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中的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註冊申請,也可以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中文申請表,用中文填寫後,按規定交國家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後,對有關申請手續進行相應的審查;手續齊備者,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檔案譯成法文送達智慧財產權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註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即將該商標註冊,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在協定中的成員國為一年,在議定書中的成員國為18個月***進行審查。

  這裡需指出的是,國際註冊並不能產生專用權,換言之,註冊人的商標並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註冊人申請要求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註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註冊商標相同的權利。

  外國人商標註冊申請的原則

  ***1***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之間已達成商標互惠協議的按照雙邊條約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條款。按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予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已同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的公民和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自應按協議的規定辦理。自我國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後,雙邊協定則僅適用於沒有加入這三個國際條約的國家。

  ***2***依據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目前,在商標方面的國際條約中,我國已加入的已有四個:即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0月4日加入***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加入***。對於我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國沒有遵守的義務。只有雙方都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才有遵守的義務。

  尤其是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任何一個成員國應在商標註冊方面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以國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國民在我國都可以享受商標註冊的國民待遇,在註冊條件、申請手續、步驟等方面享有與我國國民一樣的待遇。

  ***3***按對等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經常採用的一項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處理國際間的政治、經濟關係時,你用什麼方式對待我,我也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你。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涉外商標註冊,就是要求雙方按照同等方式來辦理對方國家的公民或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比如,如果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商標到該國的註冊申請要求提交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的,則該國商標申請人也必須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上述證明;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要求我方對商標申請書件進行認證、公證的,我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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