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國際商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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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小編建議大家最好是諮詢當地的工商部門哦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缺點有哪些

  ***一***註冊國家的侷限性

  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於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絡密切的國家,諸如美國、加拿大及東南亞各國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

  ***二***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

  馬德里國際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三***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於馬德里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國外商標註冊申請方式

  根據中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國企業或個人申請國外商標註冊基本上包括三種方式:

  1、一個國家一個國家向國外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稱逐一註冊方式;

  2、歐盟商標註冊申請,適用於歐盟各成國員商標註冊申請;

  3、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申請,適用於《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成員國。

  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的誤區

  ***1***將企業英文名稱中各詞首字母的縮寫或太簡單的英文字母組合作為公司的商標。

  通常縮寫後的商標一般都是3個左右的字母組合,整體上沒有任何涵義。雖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允許這種商標的註冊申請,但由於這種商標整體上很難呼叫,消費者很難對其產生深刻印象,而且很容易與其他包含這幾個字母的在先商標產生權利衝突,導致商標被駁回或遭到在先權利人提異議等。此外,有些國家不接受簡單字母組成商標的註冊,如俄羅斯不接受3個及3個以下字母商標註冊,除非該商標中各字母有特殊的設計,具有相當的顯著性。

  因此,筆者認為,一個好的英文商標應當至少包含3個以上的英文字母,而且可以並容易呼叫。如果是3個字母以下組成的英文商標,筆者建議應當加上必要的圖形要素或其它要素以增強其顯著性。

  ***2***申請註冊純中文商標

  有人認為,到海外市場註冊申請純中文商標是為了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同軌執行。筆者認為,上述觀點無可厚非。但是對於這樣的想法必須基於海外消費者的心理感受之上,企業必須慎重選擇。

  總體而言,中文在大部分外國人眼中只是一種圖形符號。許多企業在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申請時,不管當地消費者是否認識中文,簡單生硬地將國內註冊的純中文商標拿到國外辦理,這樣不僅讓國外消費者很難接受,而且不利於企業迅速開拓並佔領國外市場。同時,一些國家不接受純中文商標的註冊,如越南、亞美尼亞等。在代理實踐中,這兩個國家明確表示不接受純中文商標的註冊。另外,純中文商標在一些國家被官方駁回的風險很大。因為審查員不理解商標的含義。

  如果企業打算到海外市場註冊中文商標,筆者認為,中文商標最好加上相應的英文、拼音、圖形等其他顯著性要素作為組合商標一起註冊。

  ***3***申請註冊純漢語拼音商標

  同中文商標一樣,到海外市場辦理申請註冊純漢語拼音組成的商標占很大一部分。外國消費者雖然認識由純拼音組成的商標,但由於漢語拼音同英文的發音習慣和呼叫方式有很大差別,因此,國外消費者很難對其產生深刻的印象,導致企業無法迅速開拓並佔領海外市場。

  筆者認為,企業最好根據英語的發音規則和習慣來設計並註冊英文商標,這種英文商標可以是英語中固有的詞彙或者企業根據英語發音規則獨創的英文字母組合等。如果企業打算註冊漢語拼音商標,建議最好加上相應的圖形等其他顯著性要素作為組合商標一起註冊。此舉不僅提高了商標整體的顯著性,而且有利於國外消費者快速識別。

  ***4***申請註冊同各國的禁忌相沖突的商標

  由於文化和語言的差異,各國都有一些本國的禁忌。因此,企業在辦理涉外商標註冊時必須瞭解目標市場的語言習慣和禁忌狀況。比如,澳大利亞忌諱用兔子作為商標;印度等阿拉伯國家禁用豬的圖形作商標;英國人忌諱人像作為商品的裝潢;北非一些國家忌諱用狗作為商標等。

  另外,有一些禁忌是由於語言差異產生的。如國內某著名的汽車品牌CHANA,其在西班牙語裡代表女性的下身,帶有這樣商標的產品出口到西班牙語國家會造成不良影響。

  外國人商標註冊申請原則有哪些?

  ***1***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之間已達成商標互惠協議的按照雙邊條約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條款。按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予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已同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的公民和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自應按協議的規定辦理。自我國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後,雙邊協定則僅適用於沒有加入這三個國際條約的國家。

  ***2***依據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目前,在商標方面的國際條約中,我國已加入的已有四個:即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0月4日加入***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加入***。對於我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國沒有遵守的義務。只有雙方都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才有遵守的義務。

  尤其是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任何一個成員國應在商標註冊方面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以國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國民在我國都可以享受商標註冊的國民待遇,在註冊條件、申請手續、步驟等方面享有與我國國民一樣的待遇。

  ***3***按對等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經常採用的一項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處理國際間的政治、經濟關係時,你用什麼方式對待我,我也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你。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涉外商標註冊,就是要求雙方按照同等方式來辦理對方國家的公民或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比如,如果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商標到該國的註冊申請要求提交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的,則該國商標申請人也必須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上述證明;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要求我方對商標申請書件進行認證、公證的,我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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