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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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釋義:本條是對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的規定。

  1、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專有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

  它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使用權只在特定的範圍即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核准註冊的商標內有效;

  二是在該特定範圍內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使用是一種專有使用。換句話說,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僅限制在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之內,不得任意改變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2、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1***“核准註冊的商標”,是指登載在商標註冊簿上的商標,即商標局註冊在案的組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註冊時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類別中的具體商品。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的兩個具體標準。它們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兩個因素必須結合起來使用,不存在沒有確定商品的商標專用權。只有在兩者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並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如何保護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方法有:

  ***1***協商解決。

  商標註冊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就相關的商標事宜協商解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自行起訴,也可以委託國內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代理人起訴;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國家指定的代理組織名單可在本網站查詢***,或者按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3***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請求人的主體資格應當符合以上第***2***項規定的情形。請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請求時,負有舉證責任;

  ***4***向公安機關舉報。

  對有證據顯示侵權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的,將已經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線索向管轄地的公安機關舉報。對公安部門偵查終結,檢察院已經受理並提起公訴的案件,可同時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5***向海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

  商標註冊人及其代理人通過向海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後,發現侵權嫌疑商品即將進出境的,可以向該批商品進出境地的海關申請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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