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化妝品加盟合同

  加盟如上山打虎,下海抓鱉,需要能力,需要膽量,更需要有耐心細節制定好一份有效的加盟合同,特別是加盟化妝品專案。那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就隨小編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夠有所幫助。

  一:

  甲方:總部***LOVE 化妝品保養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店

  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書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1、“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化妝品養護加盟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是love 化妝品養護公司的註冊商號、商標、標誌和服務標誌、贏利模式、店堂樣式、培訓支援、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專業化妝品保養及有關營運的***包括技術培訓、推廣活動模式及廣告宣傳材料***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2、“公司商標”:指稱為love 化妝品保養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誌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品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3、“公司形象”:專業化妝品保養加盟店應按要求使用love 化妝品保養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使love 化妝品保養形象的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模式下營運。

  4、“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love 化妝品保養加盟店。

  5、“加盟金”:加盟金是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的費用,不論是本協議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理由,甲方均不予返還。

  6、“保證金”:保證金是指協議簽定後,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協議的擔保費用,保證金不計息,協議期滿解除協議時,加盟店無違約行為,總部應予全額返還。

  7、“管理服務費”:為了使每個加盟店能嚴格按照總部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確保消費者獲得真正的love 化妝品保養的產品及服務,加盟店每個月須向總部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

  1、本協議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法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僱用、承包關係。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利。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在遵行加盟條件的前提下,經營決策由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但可以向總部諮詢參考。

  第三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由總部開發並完善的經營技術資產、公司商標及公司形象的權利。

  1、總部承諾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的商標、服務標誌及表示公司的記號、樣板、標籤和招牌。

  2、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範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公司店鋪。

  3、加盟店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4、加盟店除為公司店鋪經營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外,不得向第三者洩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也不能以任何形式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四條:加盟店址選擇

  1、加盟店鋪設在乙方處。即地址為*** ***, 原則上甲方在乙方的加盟店縣級城市不超過4個,市級城市不超過8個,省會不超過16個,一線城市不超過20個。

  2、特許加盟店由乙方選址並出資設立,甲方同意後開設。店面及店內裝修按甲方提供的統一裝修模式和風格裝修,經營由乙方負責,自負盈虧。

  3、特許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裝修材料,使用甲方指定生產廠家的產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採購。店內統一採用甲方指定的同一品牌的檢測裝置。

  4、甲方統一提供服裝、宣傳品及其它附屬設施、附件,並收取成本費。

  5、總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轄區屬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另外的公司店鋪。

  6、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設公司店鋪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係,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總部建議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示無意再加建店時,總部可以讓第三者再在同一區域經營加盟店。

  第五條: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四條第一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公司店鋪時,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物件的公司特許連鎖協議。

  2、如該追加建店的條件符合經濟、人才要求,也符合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必須同意。

  3、加盟店在簽定了以追加建店為物件的公司特許連鎖協議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

  第六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為使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協議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或主要崗位人員***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員***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培訓,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須的知識和技術。

  3、加盟店開業前後,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總部開發部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4、加盟店必需參加一年一次的定期總會和總會以外的經營者會議。總部提前三週通知開會日期。

  5、除經營者會議召開外,總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加盟店進行指導及監督工作。

  6、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必須每月向總部彙報本月經營情況***相關表格另發***,隨時允許總部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加盟店的商品庫存及店鋪經營等有關的各種資料。

  7、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加盟店僱用的店長和職工。

  第七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

  1、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的店鋪結構、內外裝飾要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裝置、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3、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票據、手提袋、標籤及其它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規定的統一產品。

  第八條:促銷及協助銷售

  1、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它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同意後才能實行。

  2、總部對加盟店提供有關銷售情報,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3、如總部建議售價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知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實際符合的價格建議。

  第九條:加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

  1、加盟店於簽定協議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三級城市加盟費15000元/店;二級城市加盟費25000元/店;一級城市加盟費40000元/店***本費用為標準店費用,至尊店為本費用的130%,旗艦店為本費用的170%***。本加盟店為 在市區***縣***加盟費為 。

  2、加盟金是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的費用。不論是本協議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及國家政策原因,加盟金均不予返還。

  3、協議簽定後,加盟店需在本協議簽定時向總部預交保證金,三級城市5000元;二級城市8000元;一級城市12000元。

  在以下情況,甲方扣罰保證金:

  ***1***不按甲方要求隨意更改門店招牌、內部裝修的,;

  ***2***不按統一定價的,;

  ***3***不按總部規定的產品和服務經營的***不能擅自增加或減少產品及服務***,;

  ***4***不按甲方認可指定的加盟店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的,

  ***5***私自出賣love 化妝品保養相關資料或者在love 化妝品保養加盟店以外使用love 化妝品保養提供的技術的。

  違反以上條款的,酌情扣罰1000到5000元,嚴重者扣罰保證金外,取消加盟資格,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7、為了使每個加盟店能嚴格按照總部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確保消費者獲得真正的love 化妝品保養加盟店的服務,加盟店每個月向總部交納加盟管理服務費,每個加盟店的管理服務費為300元/月。

  第十條:產品的供應

  1、產品的價格及供應數量。乙方的購貨價應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標準報價。乙方第一次進貨總量可以為5000-10000\月,六個月以後的進貨量不得少於20000\月。

  2、產品訂購。乙方應保證向甲方發出訂單內容的準確性,甲方收到訂單並與乙方確認後,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全部貨款,甲方於收到全部貨款的3個工作日內將貨物發出。

  第十一條:產品交付與驗收

  1、甲方在收到貨款後負責及時將產品合理配送並代辦託運,運費由甲方承擔。

  2、乙方在收到貨物後,如發現與訂單不符,可在收到貨物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全部接受貨物。 第十二條:獎勵制度

  乙方承諾在合同期內每年銷售量完成200000。甲方將按乙方銷售總量的10個百分點作為獎勵。

  第十三條:產品退換制度

  為降低乙方經營風險,乙方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甲方承諾對乙方實行退換制度,退換方法如下:

  1、乙方保證退換的產品完好無損且未經使用;

  2、乙方負責將退換產品傳送至甲方指定地點***運輸風險及運費由乙方承擔***;

  3、甲方對產品核查無誤後,給予調換或按原貨價百分之九十計算退款***其中不包括贈品***。

  第十四條:協議期限

  1、本協議的每次加盟期限為三年。

  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繼續合作,加盟店按當時加盟金的一半支付,原保證金可作新協議的保證金,不再給予返還。

  3、乙方在特許加盟期間,原則上不許轉讓。如必須要轉讓,必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罰。

  第十五條:協議的解除

  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⑴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的統一經營政策。

  ⑵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⑶加盟店向其他公司洩漏經營祕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總部相關資訊。

  ⑷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或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第十六條:協商

  對本協議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協商解決。

  如確有矛盾衝突,又無法協商解決,可向對方轄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以上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當事者雙方署名或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