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加班費的節假日應該怎麼算

  服務業的工作是比較特殊的,一般在節假日他們是不放假的,那他們的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服務業加班費的節假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勞動法》明確了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資按照工資的300%計算。這裡的300%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本來應該獲得的工資呢?我認為是不包括的。《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這句話的意思很明顯,法定節假日勞動者即使不上班用人單位也是應當支付工資的。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可見,300%的加班工資是在法定節假日工資之外另外支付的,如果加上法定節假日本身的工資,等於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一天,該天可拿400%的工資。

  有些人對此就產生疑問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資表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都是支付300%的工資,從來就沒有見過發放400%的工資,勞動部門也不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這又是怎麼回事呢?其實這是勞動者對加班工資倍數的理解有誤導致的。通常來說,勞動者所領取的工資均是“月薪制”,比如月薪3000元,其實這3000元本身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加班,用人單位在支付月薪外再支付300%的加班工資是合法的,沒有少支付工資。假如勞動者是按照“日薪”結算工資,如建築工人,做一天結算一天工資,假設日薪1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日薪員工在元旦加班,則元旦工作一天,因勞動者本來在該天應該有100元的工資,安排加班的,還可獲得加班工資300元,加起來等於勞動者元旦加班共拿到了400元,從這個意義上說,加班工資就被勞動者理解為四倍了。

  綜上所述,領取月薪的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加班工資,由於勞動者忽略了月薪中已包含的法定節假日工資,所以理解為加班工資是三倍。而領取日薪的勞動者,因為每日領取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一天拿了四份工資,所以認為加班工資為四倍,其實這是表面現象,實質上用人單位支付的加班工資都是三倍。

  我國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單位需要給員工放假。但是在放假期間也是可以安排員工加班的,此時即使日後單位安排了補休,也還是要支付節假日加班費。但在計算節假日加班費的時候,需要看哪一天是規定的節假日,而哪些天又是調休的,不同的時間段加班的,那計算加班費的標準也是不一樣。

  服務業加班費的節假日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天。

  綜上所述,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於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一定週期內的綜合工作時間,未超過標準工時時間,在週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資。

  勞動者是否加班該由誰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專案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專案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援勞動者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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