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我國的職工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的,並且國務院還制定了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那細則的內容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 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 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 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願?採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並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後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後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後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 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後,原則上續休剩餘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餘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五條 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方法

  1、累計算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比如北京李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麼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

  2、打折算

  ***1***對於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這一規定,在保障了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裡的日曆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先生在甲單位幹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工作已滿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10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10天=4.2天。由於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4天。從在新單位工作的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2***單位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到,年休假怎麼算?

  對此,《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這裡確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休假未休的工資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時或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可以主張到200%的工資賠償,而非300%。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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