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築間距規劃管理補充規定

  為加強和規範南京市建築間距規劃的管理,南京市政府釋出了建築間距規劃管理的補充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築間距規劃管理補充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築間距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結合當前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當建築之間形成對角佈局指一建築在另一建築的正向及側向延長線之外,且住宅為被遮擋建築時,遮擋建築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當遮擋建築為低層或多層時,遮擋建築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滿足水平距離大於8米或垂直距離大於15米的要求。

  當遮擋建築為小高層時,遮擋建築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滿足水平距離大於15米或垂直距離大於20米的要求。

  當遮擋建築為高層時,高層建築與被遮擋住宅應當滿足日照計算的要求。

  第三條 住宅建築南側陽臺不包括突出于山牆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以陽臺外緣計算建築間距:

  一 陽臺累計總長度大於該建築外牆總長度1/2的;

  二陽臺懸挑長度大於2米的。

  第四條 南北向佈置的建築,當住宅為被遮擋建築且方位偏角小於30°時,其東側或西側一般不得設定裙房以外的東西向建築;設定裙房且該住宅內與裙房等高部分佈置為臥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與裙房連線點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米,或須滿足日照計算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建築與建設用地以外現狀無電梯的7層住宅之間的建築間距,按照《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建築與多層住宅的規定控制。

  第六條 當建築平行佈置且遮擋建築為高層住宅、被遮擋建築為非住宅建築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築物除外時,高層住宅與低層非住宅建築之間不得小於15米,高層住宅與多層非住宅建築之間不得小於18米,高層住宅與高層非住宅建築之間不得小於25米。

  第七條 與住宅南北側相鄰且單獨佈置的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築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與住宅相鄰一側不開窗時,傳達室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6米,配電房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9米。

  第八條 歷史文化保護地段的建築佈局方式可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