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間接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原因

  在生活中,間接故意殺人的新聞經常可以看到,而有些間接故意殺人罪是未遂的。那麼,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間接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原因,希望能幫到你們。

  間接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原因

  故意殺人犯罪的故意內容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是不同的。

  1、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犯罪行為必然會造成危害 社會的結果,意志因素是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在直接故意殺人案件中,對於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這一情形,若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則構 成犯罪未遂。

  2、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已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即對結果聽之任之,發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的態 度,也就是說間接故意沒有明確的犯罪目的,這兩種犯罪結果均在行為人的意志之中。

  3、對於間接故意,若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就很難證實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也就難以成立間接故意殺人,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成立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沒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就不會成立間接故意殺人,故間接故意殺人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判處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的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間接故意殺人罪判刑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