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式規定***4***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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