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程式規定

  強調行政程式的民主化、公正性是現代行政程式法發展的重要特徵,這也就要求在行政程式中,行政相對人由行政程式中被動的客體向積極的參與者轉化,賦予行政相對人以廣泛的民主參與權。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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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時,適用本規定。

  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委託職權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行政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檔案、材料,應當允許其查詢。

  第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可能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應當事前向其告知,說明做出行政行為的依據和理由,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行政機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參與權,併為其提供便利。

  第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措施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損害最小的措施。

  第十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循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正當合理的信賴利益。

  第二章 職權、管轄和迴避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的職權和管轄權劃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編制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地域管轄沒有規定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務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經常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後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事務的,由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三***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四***不屬於本款上述所列行政事務的,由行為發生地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三條 數個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事務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機關管轄;不能區分先後的,由爭議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的,由各自的上級行政機關協商解決。

  情況緊急,不採取一定措施將會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管理事項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必要處置,並及時通知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職權和管轄權爭議的,由爭議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及職權劃分的,由有管轄權的編制管理部門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二***涉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機構依法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發生管轄權爭議時,可向其共同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指定管轄。

  行政機關依前款規定所作出的指定管轄決定,當事人不得對此決定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啟動行政程式後,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受移送的行政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再行移送,應當報請其共同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因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調整等事實變化而喪失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可以請求相關行政機關協助:

  ***一***獨自行使職權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二***執行公務所需要的事實資料不能自行調查的;***三***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文書、資料、資訊為其他行政機關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四***應當請求行政協助的其他情形。

  請求行政協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十九條 被請求行政機關在收到其他機關行政協助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實施協助,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協助。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

  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的,由請求機關與被請求機關的共同上一級機關裁決。

  第二十條 被請求機關根據協助請求作出的行政行為,由請求機關承擔責任;被請求機關在實施行政協助過程中,對協助請求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為,自行承擔責任。

  被請求機關因實施行政協助而支出的費用由請求機關承擔。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二***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案件聽證人員、記錄人員以及對案件專門問題進行鑑定、勘驗、審計、翻譯人員。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

  ***一***有前條所規定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的;***二***有證據證明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該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決定應當在三日內作出。

  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在其所屬行政機關未就回避申請做出決定前,不得參與案件的處理,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屬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迴避,應當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行政處理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理,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出示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緊急情況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八條 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以下效力: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作出行政處理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改變相應處理決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行政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四***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行政處理決定而享有的權利不能實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尋求救濟。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或者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予以補正:

  ***一***未說明理由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實質性影響的,行政機關可在事後說明理由;***二***行政處理決定文字表述或者計算錯誤的;***三***行政處理決定已載明處理主體但未蓋章的;***四***行政處理決定未載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銷情形的行政處理作補正處理對相對人更為有利,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六***需要進行補正的其他情形。

  補正應當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前作出,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對有瑕疵的行政處理作出補正後,應當及時送達補正後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為有效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可以限定行政處理決定生效的條件、負擔或者期限。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後,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實施其他行政行為的事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實施其他行政行為前,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理程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式中止: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程式的;***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程式的;***三***作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五***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程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七***行政處理決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式的情形。

  行政程式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程式。

  行政機關中止、恢復行政程式的,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理程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式終止: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參加行政程式的;***二***作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參加行政程式的;***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程式終止的其他情形。

  因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程式,滿六十日行政程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式終止。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理程式中所產生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但依法應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除外。

  當事人自行取證所產生的費用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費用。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交納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第二節 程式的啟動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理程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

  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處理程式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有統一編號的程式啟動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後補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處理程式。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啟動行政處理程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申請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的事項;***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五***申請的時間。

  申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或申請非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情況下,或者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經向申請人宣讀或者經申請人核對,確認記錄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後,應當登記,並出具回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申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出具回執,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回執應當載明:

  ***一***行政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地點和收件人;***二***行政機關收到的證據材料清單。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啟動行政處理程式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在限期內不作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第三節 調查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材料,有權依法調查取證。

  行政機關依申請作出行政處理的,當事人有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義務,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書面收據。

  當事人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行政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在開始實施調查之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事由。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方法實施調查: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或者電子資料;***三***勘驗;***四***抽查取樣;***五***舉行聽證會;***六***指定或者委託法定的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出具鑑定意見;***七***錄音、錄影;***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調查方法。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應當出具書面收據,註明有關證據或者材料的專案、編號和來源,並應當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進行勘驗,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場的,應當邀請其他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並在勘驗筆錄中說明情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實施勘驗時可以採取測量、拍照、錄音、錄影、抽取樣品、詢問在場有關人員等方法。

  勘驗筆錄應當記明勘驗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經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實後,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對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註明,並由執法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特定人和特定場所的不公開資料、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出具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檢查證,向被檢查人表明身份、告知實施檢查的法律依據。

  進入非公共場所實施檢查,應當徵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強制進入住宅、船舶、航空器進行檢查的,應當由具有強制權的行政機關進行。沒有強制檢查權的行政機關需要實施強制檢查的,應當由具有強制權的機關協助。

  對婦女的身體檢查,應由女性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實施檢查時,應當製作檢查筆錄。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理程式中的專門問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四節 證據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理必須先取證,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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