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工商》於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佈,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際網路等媒介釋出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四條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

  第一節立案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需委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三條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於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九條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託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三十一條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鑑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託鑑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鑑定書,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沒有法定鑑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鑑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有鑑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鑑定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儲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三條先行登記儲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儲存證據通知書。

  先行登記儲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對於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採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影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鑑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鑑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儲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儲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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