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是什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於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佈,根據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管轄,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期間、送達,行政處罰的執行,立卷,監督,附則9章90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第58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的要求,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和釋出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5部規章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將“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修改為“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將第四十條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修改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3.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