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與人爭辯的技巧_如何才能不傷和氣

  辯論欲求勝利,應該使自己的知識範圍擴大得很廣泛,你的知識愈廣,見聞愈多,那麼材料也愈豐富,自然辯駁起來,也更能順利。如果你能夠在論辯之前多投入一些思考,在論辯結尾搞好”善後”工作,就能使你在辯論這種特殊交際場合,既做到個人心情舒暢,探求了真理,又不傷人際和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與人爭辯的技巧,希望能夠幫到你。

  關於與人爭辯的技巧

  一避免無益的爭辯

  當你意識到自己的想法、意見與人相左時,當你的言行遭人非議時,你的知一本能大概就是奮起辯駁。許多毫無意義的事情往往就在這時發生了。為了避免無益的辯論,此時,你需對如下問題進行冷靜思考:

  1.對方是充滿敵意的嗎?他對你有深刻成見嗎?如果是,那麼在這種非理性的氛圍中最好不要再火上澆油。同樣,如果你是處於這樣一種心境,絕對不要向對方提出論題辯論,因為此時你提不出理性的論點,在辯論伊始,就註定了你失敗的命運。

  2.如果你能最終獲得爭辯的勝利,它有什麼意義?沒有什麼積極意義,大可不必動用你的”脣槍舌劍”,一笑置之最妙。同樣,你向別人提出”挑戰”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有價值的,通過爭論使自己和他人都能受到啟發和教育的問題,不必在那無關巨集旨的細節瑣事上做文章。

  3.你的辯論一番的慾望更多的是基於理智還是感情原因?----諸如虛榮心、表現慾望或面子上下不來。如果是感情原因,大可就此打住。同樣,我們向人提出問題是否有感情的因素?如有,就同辯論的實質----探求真理背道而馳了。所以最好別去做這種不積極的提示而把他人引入無謂爭辯的歧途。

  二使爭辯成為一種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換

  辯論是為了明是非,求真理。只要我們的辯論出自公心、就能採取積極的態度,使用積極、文明、恰當的論辯語言去參加辯論。

  1.樹立正確的辯論價值觀,即為追求真、善、美而去積極地爭辯。做到觀點正確,旗幟鮮明。

  2.樹立正確的辯論道德觀。把辯論置於科學基礎之上。以理服人,讓事實說話。辯論者要有高深的涵養;不搞詭辯,不揭隱私;不搞人身攻擊;不把觀點的敵對引申為人際的敵對;不靠嗓門壓人,有理不在聲高,如果你能有制有節的音調語氣道出你的理,其效果不亞於如雷貫耳。

  3.用真情、善意、美感與人辯論,就能做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理與情恰恰是列車通往”積極爭辯”的雙軌,缺一不可。有位詩人說過,全是理智的心,好像一把全是鋒刃的刀,讓使用它的人滿手流血。在爭辯中,”理”是爭的目的和取勝的保證。然而人又是感情動物,如果你在論辯中既能做到以理制理,又能以情明理,你的辯論將會成為一種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流。你們彼此會以這樣的話語來結束論辯:”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您讓我心服口服。”真正是既爭出了公理,又增進了人際和諧,達到了積極論辯的目的。

  在辯論時,永遠要避免正面衝突,回為普天下想得到辯論勝利的唯一方法一就是避免辯論,即使辯論會得到勝利,但那勝利也是空虛的,因為你永遠不能得到對方的好感,你想到底願意要哪一種:空虛的勝利還是人家的好感?二者決不可兼得。 林肯曾申斥過一位與同事發生衝突的青年軍官說說:“打算成大事的人,決不消耗時間去同別人爭辯,也不容他承受爭辯的結果損傷性情及失卻自制。”

  拓展:研究司法口才的意義

  一個司法工作者如果沒有良好的口才,又不懂得一點兒司法口才的要領與技巧,就好像一隻鳥兒沒有羽翼飛不上天空一樣非常痛苦。因此學點司法口才學,對法律工作者來講非常必要。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動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訴訟活動,甚至關係到辦案工作的成功與失敗。學習司法口才應該理論結合實踐,一方面瞭解司法口才的基礎知識,這是司法口才實際操作的基礎;另一方面注重司法口才的實際操作,總結法律工作者在具體司法工作中常見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司法口才是指我國的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工作及其他與司法工作密切聯絡的法律工作中,直接用口頭語言,正確、高效的實施法律或協助、促進法律實施的綜合才能。司法口才的基礎知識應該包括三個方面:司法口才的表達要求,司法口才的主客體以及司法口才的基本技巧。

  司法口才是實踐性很強的口語活動,它所表達的內容往往涉及國家、集體的利益,也與當事人的利益直接相關,因此要求法律工作者表達要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情。司法口才在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口語個性:語言的準確性、通俗性、說理性、生動性、嚴肅性。

  司法口才既是一門科學,又是一門藝術,司法口才是一個綜合運用多方面表達技巧的過程。法律工作者需要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不斷提高司法口才水平。語言要規範,語速要恰當,語氣要合理,並且適當運用修辭技巧,使語言達到準確、鮮明、通俗、生動,讓人印象深刻的效果。

  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義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徵、規律和方法,用以指導、促進司法工作實踐;通過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礎知識,來指導、促進司法工作實踐;總結和剖析司法口語表達失敗或者違背法律規定的教訓,從反面教育人們,必須逐步增強司法口語表達的才能,更好地為司法實踐服務;促進法律工作者素質的提高,為法律工作者提高口語表達能力提供知識,使司法隊伍不斷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學習司法口才的理論知識是為了更好的指導實踐,在實踐中完善表達能力。有利於促進法學學科的建設和法學體系的進一步健全、完善,有利於司法口才學與相鄰學科如馬克思主義哲學、邏輯學、犯罪心理學、演講學等的互相滲透和促進。

  司法演說詞

  是在訴訟過程中由國家公訴機關的代表或辯護人發表的講演詞,雖不屬法定的司法文書,但對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幫助法庭公正、客觀地處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說詞分為公訴詞和辯護詞兩種。寫司法演說詞的關鍵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理服人。

  公訴詞

  公訴詞是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機關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當庭宣讀的一種演說詞。它是對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訴書的主旨所作的進一步的闡述和補充。目的在於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和後果,以揭露和懲戒罪犯,同時幫助法庭進一步明確被告的犯罪事實,罪行性質及應採取的量刑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81年第44號檔案規定的精神,公訴詞的寫作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②進行證據分析,認定被告人的罪行;③進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⑤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公訴詞的重點部分在於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嚴重危害兩部分。

  辯護詞

  是辯護人當庭宣讀的司法演講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律師、人民團體或被告所在單位推薦的,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親屬、監護人為其辯護。它應該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該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該起到幫助法庭全面瞭解情況,做到“兼聽則明”,從而有助於正確公正處理案件的作用。一般分前言、辯護理由、結論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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