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朝貢制度是怎樣的

  明朝西藏各地僧俗首領向中央王朝納貢制度。明朝推行行都武衛的設定和各政教勢力多封眾建相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把整個西藏納入中央王朝統轄之下。為進一步強調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隸屬關係,明朝統治者在分封的同時,建立了與之配套的嚴格的朝貢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明朝的朝貢制度簡介

  明代國力強盛,制度建設頗有能為後人借鑑之處。接下來看看朝貢制度。明朝推行行都武衛的設定和各政教勢力多封眾建相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把整個西藏納入中央王朝統轄之下。為進一步強調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隸屬關係,明朝統治者在分封的同時,建立了與之配套的嚴格的朝貢制度。朝貢制度成為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政治聯絡的特定形式。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朝貢始於洪武五年***1372***攝帝師喃加巴藏卜遣使入貢,終於崇禎三年***1630***烏思藏僧人三旦多隻等朝貢,歷時200餘年,具有型別多樣、次數頻繁、規模龐大等特點。

  明朝朝貢制度以經濟手段作為對西藏施政的政策由“分封”、“朝貢”和“優予貢利”三個相互銜接的環節所組成。在這三個環節中,分封作為體現政治隸屬關係的最高形式,是以朝貢為基礎,並通過朝貢來得到具體實現。而朝貢作為維繫分封和體現政治隸屬關係的重要途徑,又是以優予貢利為基礎而獲得保障和實施。也就是說,優予貢利成為朝貢的基礎,朝貢又成為分封的基礎,而分封則最終成為體現政治隸屬關係的最高形式。

  明朝對各受封首領規定了一套嚴密的例貢和襲職朝貢制度,使對西藏的政治統屬關係得到具體的實現。因此,對明朝統治者來說,作為分封基礎的朝貢制度實際上成為明朝維繫和加強對西藏的政治統屬關係的最重要的途徑。對於明朝統治者來說,保證西藏各受封的實力派首領按規定前來朝貢,既是維繫分封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實現明朝與西藏政治隸屬關係的主要標誌。

  明代,西藏地方朝貢始終絡繹不絕,不僅人次頻繁,而且規模龐大,經濟利益是制約朝貢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入貢,可以從朝廷獲得豐厚的回賜,在經濟上與內地互通有無。朝貢制度促進西藏地方與祖國內地的經濟聯絡和交流,反映了明代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的發展。

  明朝的朝貢制度類別

  例貢

  明朝,西藏地方的朝貢制度主要針對受封者制定,大體可分為三大類:①例貢。即西藏地方各行都武衛官員、地方政教首領以及其他僧俗勢力按照明朝規定,定期向朝廷進貢方物,以效職方之貢。這種朝貢實際上是西藏地方對中央政府承擔的一種必須履行的政治義務,表明其政治上對明朝的隸屬關係。例貢通常三年一次,但在永樂和宣德年間,也出現了一年一貢或二年一貢,甚至一年兩貢的情況,因此又稱歲貢。

  請職朝貢

  明朝中央管理西藏地方僧俗官員任職、承襲、替代的一種手段和方式,洪武、永樂年間最為常見。分為請封、請襲和請替三種。明廷對故元舊官請求新朝授職以及新興的地方僧俗勢力通過朝貢方式以求封授,皆授職名。明朝在西藏地方廣授官職,並允其世襲傳承,但承襲必須通過朝廷的審查和認可。故每到承襲,即由襲職者自己或遣人向朝廷入貢,辦理有關手續。對諸王等重要人物的承襲,朝廷還要派遣專使往封,但請替朝貢並不多見。明朝規定,除三大法王的名號可由師徒或轉世者繼承,不必聽候中央詔命外,其餘五大教王和灌頂國師等,其職號的承襲、替代都必須由承襲者遣使或親自入朝申請承襲,上繳原頒印信、誥敕,旨準後方頒賜新的印信、誥敕,完成襲職手續。這種請職朝貢,成為明朝制約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領的重要手段。

  謝恩、慶賀朝貢

  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後,如賞賜隆厚、准予襲職等,入朝進貢以示感謝。如弘治八年***1495***,大乘法王陸竹堅參巴藏卜、灌頂國師藏卜領佔各遣人朝貢,“謝恩襲職”。此外,遇有朝廷慶賀大典,如皇帝萬壽聖節、皇太子千秋節等,西藏各受封首領也前往朝貢,表示慶賀。如宣德元年***1426***,大乘法王昆澤思巴遣國師班丹扎思巴、淨覺慈濟大國師班丹扎失“貢馬及方物,賀萬壽聖節”。謝恩、慶賀朝貢具有明顯的體現臣屬關係的禮儀性質,朝貢的憑證為朝廷頒賜的印信、誥敕等。西藏諸王遣使入貢,均以貢使所持具諸王印信的藏文文書為憑,經核驗方能成行。成化時期,為防止偽冒諸王入貢,又頒給諸王勘合。而其他國師、禪師、喇嘛等俱以朝廷所賜敕諭為憑入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