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規定都有設計到哪些法律責任

  在生活中,許多公司企業的職員多多少少都會接觸到公司的機密,因此在入職的時候,都必須簽署相關的保密協議,而保密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密協議法律責任,希望能幫到你們。

  保密協議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保密協議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祕密、智慧財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2、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資訊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祕密、涉及商業祕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檔案的儲存與銷燬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祕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保密協議和保密承諾的區別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承諾書,是自己向組織的一種單方面承諾;或者是組織向個人要求必須為一定行為和承擔一定責任,個人沒有商量的餘地。

  兩者不一定都籤,還是保密責任還有可能出現在公司的一些規章制度裡。不簽上述,並不必然免除了個人的保密責任,甚至連相關制度都沒有,個人同樣也得遵循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保密規制。

  保密協議的有效期

  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祕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祕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

  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