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有期限嗎

  很多影視作品中都有出現過保密協議的相關橋段,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資訊***即保密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密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保密協議是否有期限

  第一、什麼是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資訊***即保密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瞭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瞭解企業商業祕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第二、保密協議的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保密協議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

  保密協議內容

  一、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1] 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二、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資訊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2]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3]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祕密、涉及商業祕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檔案的儲存與銷燬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1] 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祕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簽訂保密協議時最好諮詢專業律師。

  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物件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物件和範圍

  1、技術資訊

  2、經營管理資訊

  3、特殊約定的其他祕密

  隨著商業祕密的範圍從技術祕密擴大到經營管理資訊、特殊祕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物件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資訊的資料、檔案、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祕密內容;

  4、保密資訊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祕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祕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祕密。

  四、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洩露企業商業祕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