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追訴期法律規定是有多久

  員工明明加了班,但是卻沒有拿到應該有的加班費,那職工就需要走律途徑,對公司進行追訴,按追訴期是怎麼規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追訴期法律規定多久

  如果是申請仲裁,那麼只有一年的時效,就是說發生爭議之日起向前推一年的時間,如果仲裁後去法院是兩年時間,一般你可以全都都申請,有多少要多少,這是你的權利,仲裁時會先調解,一般是按兩年***適當的來算,不會是滿兩年***來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裁決的話,只裁一年的。

  應正確理解關於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但實質是《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情形設定的懲罰性賠償,勞動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並非提供勞動的對價,不屬於勞動報酬。因此,工資、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等勞動報酬適用勞動爭議的特殊時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適用勞動爭議的一般時效。

  關於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儲存期限內負有儲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儲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儲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後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儲存義務***並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於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1998年頒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法律規定的加班費計算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補休能否代替加班費

  對安排勞動者加班後的工資報酬問題作了三種規定: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上述三種情形中,法律規定,第二種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其待遇有兩種選擇,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工資。而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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