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的加班費基數是怎麼確定

  計件工資的的員工在加班的時候也是有加班費的,那加班費是怎麼算的呢?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怎麼確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計件工資的加班費基數確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明確工資總收入,勞動者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浮動,其計發基數也隨之作出相應調整;

  2、實行崗位***技能***結構工資的,應以本人上月崗位***技能***結構工資之和為基數計發;

  3、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數計發;

  上述工資基數低於當年本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

  計件工資的加班費計算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國務院出臺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根據以上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標準工作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標準工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因此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勞動者勞動定額和工資報酬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即計件工資是以標準工時制度為計算基礎。根據1994年勞動部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第3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

  企業應當根據“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的規定,在計件工資的核算中體現出延時工作的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國務院出臺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根據以上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標準工作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標準工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因此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勞動者勞動定額和工資報酬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即計件工資是以標準工時制度為計算基礎。根據1994年勞動部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第3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多少?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企業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為300%支付。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後,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 150%支付加班工資。

  這裡的150%包括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的平時和法定休假日的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即使是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也應該按照300%的標準計發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適用加班費的規定。但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同樣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以上是對加班工資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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