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相關知識

  公務員法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有四大機制——競爭擇優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監督約束機制、新陳代謝機制。以下是由小編整理,希望大家喜歡!

  一: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定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定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定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二: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物件;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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