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存款保險制度論文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有法律基礎的顯性擔保。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利率市場化順利完成的前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持續推進,存款保險制度體系成為即將面對的攻堅環節。本文在我國不斷變遷的金融市場環境和制度約束下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發展的影響,並構建銀行潛在利潤影響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結論表明,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我國利率市場化過程中金融體系的穩定,但短期內會對部分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在盈利水平、資產結構以及外部聲譽等方面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存款保險 風險 商業銀行 金融穩定

  一、引言

  近2年,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明顯加快,僅剩存款利率管制放開這一步之遙。根據國際經驗,利率市場化帶來的完全競爭金融環境會帶來金融機構倒閉等一系列問題,存款保險制度成為保護普通金融客戶、利率市場化全面完成的前提條件。2013年來,我國官方機構在多個場合反覆提及存款保險制度,中國版存款保險制度體系建立將正式啟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

  縱觀國際上現代金融業較為發達的國家,大多已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並藉此為本國的金融市場穩定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該制度具有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權益、為商業銀行增信等諸多優勢,也存在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難以迴避的先天劣勢。更重要的是,新時期下,銀行業將受到利率市場化、金融脫媒、新資本管理辦法實施等新環境的影響和挑戰。在我國不斷變遷的金融市場環境和制度約束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否會有其他影響,如何作用於對銀行業的短期、長期發展,這應當是我們更需要關注的焦點。

  二、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發展影響研究

  ***一***銀行體系系統穩定性有效增加

  存款保險制度最為重要的作用,在於能夠建立起保護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風險保障機制,並能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和社會在金融危機中的新興,防範金融風險。其制度越完善和科學,其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正向作用也越大。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以及“雙率”的開放,我們判斷國家將會逐漸以市場行為去代替行政行為。利率市場化推進期間部分金融機構破產倒閉在所難免,強制性的行政干預並不適應金融市場化要求。存款保險制度將能夠為行政手段和司法破產之間形成有效銜接,達到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特別是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性。

  ***二***行業道德風險無實質性變化

  存款保險所引發的道德風險會誘使銀行偏好高風險業務、減低存款人自我保護激勵並增加監管機構對瀕臨破產銀行繼續經營的容忍度,因此往往是各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上的最大顧慮***如香港曾因此在2003年被迫放棄“存款保障計劃”並推遲了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時間***。但在我國,該風險的負面影響程度將十分有限。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本質上是將原有的隱性的國家兜底的非正式制度公開化、制度化,對存款的救助範圍反而會變小。根據學者實證研究,基於隱性存款保險基礎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安排能夠發揮顯著正向作用,道德風險並無明顯變化。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風險更多的來自於巨集觀經濟環境以及微觀機構個體利益驅逐導向影響,而並不會由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發生顯著變化。

  ***三***對中小銀行負面衝擊相對較大

  隨著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特別是在實施差別保險費率的情況下,不同型別、風險偏好的銀行將會逐漸呈現差異化的經營環境,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的趨勢下這一特徵將更為明顯。由此中小銀行將會在財務壓力、流動性風險、存款增加速度等方面受到比大型國有銀行更大的衝擊。

  1.財務壓力有所增加。國際上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安排多根據商業銀行差異化程度採取差別化保險費率,避免單一費率產生的不公平競爭環境。如果我國採取簡單分類的差別保險費率,地位偏弱的區域銀行將承受更高的存款保險費用支出;如採取風險評級的精準風險衡量測演算法時,部分經營管理能力較弱的銀行將會感受到更大的財務壓力。

  2.存在存款轉移可能性。存款保險制度中對於存款保險都會存在一個限額,以往文獻中通過對國際經驗的比較分析,普遍認為我國可能的存款限額為20~50萬之間。因此在一家銀行擁有限額以上存款的客戶為保護存款的安全,有可能將存款分散到不同銀行,進而造成存款搬家。此時大型商業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給儲戶的安全性更強,也更容易成為存款流入方。考慮到我國絕大部分的存款賬戶金額都在50萬元限額之下,而企業存款為增大存款保險覆蓋範圍而進行賬戶變動的機會成本過大,本文預計出現大面積的存款轉移可能性較小。但如出現存款保險實行根據銀行風險程度進行費率劃分且對外公佈的情況,不排除經營狀況差、風險程度高的部分銀行出現恐慌性的存款外逃現象。

  3.銀行資金流動性要求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資本充足率提出更高要求。以美國為例,一旦參保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在指標上持續低於某個臨界值,FDIC將會直接採取接管措施,從技術層面迫使銀行破產重組。因此,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對商業銀行,特別是實力相對較弱的中小銀行自身償債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身資本金能否承擔相應債務成為影響商業銀行信譽的重要方面。如銀行對短期負債配長期資產採取較高錯配容忍度,一旦存款增速放慢,資產流動性管理難度將會明顯加大。

  4.不同型別銀行之間存款利差將有所擴大。在我國,銀行都由政府背書,銀行存款受到政府保障的觀念根深蒂固。在實施限額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將承擔原來由國家統一兜底的信用風險,不同銀行之間的信用風險也將出現差異。大型國有銀行擁有“大而不能倒”的地位,其信用風險基本為零,與實行隱性存款保險時沒有差異。中小銀行的信用風險則較隱性存款保險時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由此為防止可能出現的存款流失,中小銀行將不得不通過適當提高存款利率以彌補在信用風險上的差異。隨著利潤市場化推進,這種存款利率的差異將會進一步加大。

  三、銀行利潤影響模型構建

  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最為直接的影響在於銀行需要根據制度的安排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費進行繳納,這將直接增加銀行的經營支出,進而影響銀行利潤。本部分根據已有文獻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設計安排的判斷建立銀行利潤影響模型,進而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盈利能力的影響。該模型的各項引數指標設計如表1所示。另外考慮到銀行的存款餘額和淨利潤高度正相關變動,出於簡化考慮本模型採用的是靜態分析法,並未考慮各家銀行每年存款餘額、營業收入以及利潤的增長幅度。同時本模型對各家銀行的被保險存款佔比統一採用的平均比例,未考慮各家銀行存款結構的差異性。   表1 模型靜態資料、制度要素及未來變動趨勢假設

  根據上表的假設前提,本研究銀行業潛在利潤模型估算結果如表4所示。可以發現,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銀行的利潤影響相對有限。其中在開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前期***即保險基金未達到目標規模之前,預計將持續5~8年時間***,樣本銀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將提升0.7個百分點,對年淨利潤的影響為1.73%。在保險基金達到目標規模之後,樣本銀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將提升個0.12百分點,對年淨利潤的影響為0.3%。特別的,對於不同型別的銀行,由於採用了差異化費率,其利潤影響各有不同。整體而言,同期大型銀行的淨利潤影響僅有1.52個百分點,而城市商業銀行的淨利潤影響程度達到3.06個百分點。但整體上相對於銀行業二位數以上的淨利潤增加速度,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淨利潤影響微乎其微。

  表2 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潛在利潤影響模型

  四、結論及對策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行業系統性安排,對所有吸收存款金融機構一視同仁。但在具體影響上,不同性質、規模和經營水平的銀行呈現差異化特徵。中小型銀行受到的負面衝擊相對較大,但如能沉著應對尋找契機,不免也能化危機為機遇實現彎道超車。

  ***一***評估潛在負面衝擊,提前做好應對措施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中小銀行的不利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費用的繳納產生額外的運營成本,擠壓中小銀行盈利空間。影響程度取決於保險費率的設定以及中小銀行客戶結構,整體上影響應相對有限。二是負債業務拓展難度加大。相比於實際成本增加,類似“國有銀行更放心”的客戶認知對中小銀行業務影響更為深遠。為防止可能出現的存款流失,中小銀行可能需要額外提高存款利率價格形成聲譽溢價以彌補在信用風險上的差異。

  ***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實現軟硬實力同步提升

  無論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初期採用何種保險費率,其未來理論形態仍是基於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利率市場化下的資產定價能力的建立同樣需要良好的風險評估體系作為內部支援。因此,中小銀行應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在資產質量、內部管理、流動性安排等方面達到同類銀行先進水平。由此可以帶來兩個好處,一是提高存款保險制下度風險評級等級,為中小銀行降低存款保險費率成本壓力提供支援;二是通過良好風險評級的對外公示展現中小銀行的外部評價,提高中小銀行美譽度。

  ***三***加大宣傳資源投入,充分展現中小銀行形象

  顯性限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迫使商業銀行承擔原來由國家統一兜底的信用風險,不同型別銀行對存款吸引強度呈現差異化顯現。一方面,中小銀行作為難以和歷史悠久聲譽遠揚的大型國有銀行相提並論,天然受到存款客戶風險規避理念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國內大數中小銀行立足自身特點已在業內獲得良好口碑,在特定業務和產品上擁有國有銀行尚不具備的比較優勢。中小銀行應在繼續做大做好現有產品特色和服務的基礎上加大對宣傳的支援力度和資源投入,開展以品牌宣傳為核心,以產品與服務整合營銷為重點的營銷宣傳,在行業洗牌過程中獲取競爭優勢。

  ***四***重視次優客戶,發揮長尾效應優勢

  存款產品並不具備高風險匹配高收益的屬性,存款保險額度上限的設定可能會導致部分客戶減少在中小銀行單一銀行賬戶的存款金額,尋求風險分散。對此中小銀行在穩定存款客戶的基礎上更應拓展營銷,利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契機降低運營成本,擴大零散小額存款客戶群體,運用長尾理論獲取新利潤增長點。

  註釋

  根據人民銀行2007年對全國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賬戶結構調查顯示,50萬元以下存款賬戶數量佔比為99.7%,存款金額佔比為46.08%。考慮到我國存款結構的穩定性和自然增長屬性,本處以47%作為測算資料。

  範文二:淺析存款保險制度

  [摘 要]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概念出發,通過對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背景、基礎和作用以及美國和同處經濟轉軌時期的國家印度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現狀,對於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風險;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基金;逆向選擇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保護存款人利益,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對商業銀行或其他存款機構所吸納的存款提供保險所需要的一系列保障和管理措施等的制度安排。在這一制度安排下,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根據其吸收存款的數額,按規定的保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存款機構破產而無法滿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支付法定保險金的責任。存款保險制度是當今大多數發達國家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可以有效防止擠象,同時加強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銀行的處置能力。

  二、存款保險制度在國外的理論與實踐

  ***一***美國

  美國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也是執行機制最為完善的國家,其他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或多或少借鑑了美國。1930~1933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期間,大批銀行紛紛倒閉,雖然採取了銀行休假和重組融資公司借款等手段來應對存款人擠兌,但收效甚微,銀行體系瀕臨崩潰,存款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人們對銀行失去信心,存款保護方案最終又舊事重提。

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衝擊下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建立了第一個存款保險機構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FDIC有權對申請成為會員的銀行進行資格審查及核查,FDIC被授予的另一重要權力,是對出現問題而發生支付困難或瀕臨倒閉的會員銀行進行處置,包括進行救助、接管,促使併購乃至實施清算及對被保險存款進行償付等等。”美國財政部和12家聯邦儲各銀行提供了大約28.9億美元的啟動資金,形成了覆蓋全國範圍的存款保險制度,以恢復公眾對銀行的信心,穩定其金融系統。

  但是20世紀80年代的儲貸危機帶給美國一個深刻教訓: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對於參保機構的穩健經營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出臺,打破了保障物件的“屬地原則”,規定FDIC不再受理外國銀行在美分行參加保險的申請,並將保險費率與風險掛鉤,規定從1993年起執行0.23%~0.31%的差別費率。

此外,規定FDIC是所有參保銀行與儲貸機構的輔助性監管者,對所有被保險金融機構具有補充檢察權,在該權力下,FDIC可以對所有被保機構每12個月進行一次現場檢查以彌補美國金融監管體制在早期預警和處置方面的缺陷,及時糾正有問題的參保機構。2006年美國又對存款保險進行改革,將特定退休金賬戶的保險上限從10萬美元提高到25萬美元,並且從2012開始根據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屆時每隔5年由FDIC和國家信用社管理局根據通貨膨脹率決定是否提高限額;將銀行保險基金與儲蓄協會保險基金合併為存款保險基金以統一保費,費率;取消0.23%的最低費率等一系列措施,增加了FDIC的靈活性。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經受住了來自各方面的挑戰,成功地保證了銀行體系的穩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二:***1***健全的法律支撐。FDIC的每一次改革都有法可依,不僅使FDIC具有清晰的目標和行為準則,也使得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2***完善的監管體系。

美國實行雙重銀行體系,除有美聯儲、貨幣監理署、全國儲蓄監管局、FDIC等聯邦層次的銀行監管機構外,每個州還都有各自銀行監管機構,為了約束銀行業的高風險活動,各級監管機構對銀行實行了全方位的監管。特別是80年代之後,監管力度又進一步加強,正如美國的托馬斯・F・卡吉爾所說,“三十年代大蕭條後存款保險在促進金融體系健全與安全性方面的成功,應部分歸功於對存款機構實施的數量性控制而帶來的安全性與健全性,以及監督機構謹慎地實施這些管理條例”。

  ***二***印度

  印度是與中國類似的經濟轉軌國家並且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中國家,其模式受美國很大影響。多年的成功運作經驗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管理方法和模式,成為發展中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典型代表。1961年12月,印度通過並頒佈實施了《存款保險公司法》,成立了存款保險與信用擔保公司***DICGC***。DICGC有權對參保銀行進行監管,實際起主要監管作用的是中央銀行,DICGC的相對獨立性較差,印度存款保險基金是比較特別的。“DIGGC設立了兩個基金:總基金和存款保險基金,但沒有設定基金儲備目標水平。總基金由資本金、各種儲備和基金投資收入積累三部分構成,日常行政費用支出需要從其中扣除。為了保證存款保險運作的獨立性,印度《存款保險法》還要求設立一項單獨的存款保險基金。

當存款保險基金不足以滿足存款賠償要求時,DICGC經中央銀行許可同意可以從總基金中轉移出一部分資金存到存款保險基金中,轉移數額由存款保險公司委員會來研究決定。DICGC為了降低銀行對單一保費率的不滿,有時會採用向投保銀行部分返還保費的做法。”印度銀行業的發展是比較好的,其存款保險制度雖然仍有一些缺陷但毋庸置疑的是它對印度金融業的發展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金融部門已面臨潛在的也幾乎是顯見的系統風險,眾多金融機構內部存在嚴重的問題。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打破了公眾“銀行不倒”的一貫信念。2009年,浙江迅達城市信用社的董事長林芊挪用、侵佔信用社資金6,000萬元,又一次發生擠兌風潮。這種危機都藉由中央銀行、政府等充當著‘最後貸款人”的角色才沒有蔓延。隨著中國各大商業銀行已經或準備在國內外上市,這種股份制改革導致其喪失了原有的百分百的國家信用保障。反觀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其先後有84家銀行破產,健全的存款保險機制緩解了風險的震盪,避免了擠兌等金融恐慌。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隱性擔保制度,在當今的經濟形勢下,隱含著極大的風險,並且,“在危機迫近或危機進行過程中引入有限的,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不明智的,不但不能避免或治癒危機,而是在等於引入擠兌。”只有設定一個全範圍的,暫時的全額投保制度才行,但成本較大,比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從建立最初的100萬日元限額到,90年代經濟泡沫下的全額保護措施成效欠佳,到如今的限額1000萬日元保護,表明對存款進行全額保險的政策,不僅沒有起到金融穩定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日本銀行業正常的優勝劣汰,無法建立一個競爭性強,高效率的競爭體系,這也正是促成日本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取消對存款全額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理性的做法是在如今我國金融機構內外部條件已基本成熟的條件下建立顯性、限額賠付的存款保險制度以正確引導存款人預期,增強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防範系統性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

  四、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道德風險問題

  關於我國是否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利弊之爭中的重點便是道德風險問題。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人、投保機構、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以及監管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犧牲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的利益為代價,以更高的風險決策追求最大收益並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損失,以致發生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道德風險是存款保險的固有問題,其實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造成的道德風險危害更大,它使得銀行信用等同於國家信用,存款人不會對銀行效益和經營風險狀況給予太多關注,導致銀行儘快可能從事高風險高回報的貸款業務。銀監局也無法通過實施差別保險費率來抑制道德風險動機甚至可能出於自身利益考慮而拖延處理問題銀行,企圖通過銀行通過再貸款等行為來解決問題,結果可能導致擴大不良貸款率造成更大的損失。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得銀行監管水平提升,監管效果增強。

  今後我國建立起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後可通過如下措施抑制道德風險動機:***1***確定合適的存款保險賠付限。“較高的賠付標準可以擴大保護面,有利於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相應降低了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也降低了存款基金的穩定,增加了投保銀行的負擔。”一個合適的賠付金額可以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避免存款人,投保銀行等風險意識的弱化。***2***向美國借鑑,強化市場約束力。嚴格檢查制度和擴大風險管理範圍,實行嚴格的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詳盡的資訊,嚴格實行年度現場檢查制度。***3***完善資訊披露機制。準確迅速地向各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披露訊息,實現對投保銀行的資本現狀、風險狀況的充分了解,幫助他們正確作出相關決定,及時糾正金融機構的執行偏差,建立健全優勝劣汰機制創造條件。

  ***二***存款保險基金問題

  銀行大量儲戶都是小額存款人,他們各自沒有能力去維護存款保險制度,需要一個存款保險機構去代表他們,此機構需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以處理危機。“基金規模越大,管理機構獨立處理能力就越強。基金規模也不能太大,太大會增加銀行成本增加的保費會被銀行轉嫁到存款者和貸款者身上,會表現為銀行服務的成本上升,服務質量下降,存款者獲得利息更低或貸款者的利息更高。”我國設立存款保險基金,所需資金巨大,單靠國家財政,或是投保金融機構的保費支付,都是杯水車薪,建議初始出資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出資和成員機構一次性入會費組成。後期常規和專項保費向受保機構定期徵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費,徵收來的保費可用於一般政府債券投資。在順利推行存款保險制度及國家經濟執行平穩的後期完全可能出現零保費甚至是返還部分保費的現象。在正常積累的存款保險基金仍不足以應付大量銀行陷入危機或倒閉的緊急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從政府,資本市場和中央銀行緊急借款和向被保機構徵收額外保費。

  ***三***逆向選擇問題

  許多國家實行單一制的存款保險費率,保險費不與風險掛鉤,對那些資產質量優良、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而言,存款保險制度缺乏吸引力,他們就會不參加或者退出存款保險。為了有足夠資金去補償存款者,存款保險機構只能提高保費,這又導致次等穩健的金融機構退出,最後只有經營最差的金融機構才會留在存款保險體系中,而且需要付出高得多的保險費率,顯然,這直接威脅到存款保險制度的持續性,導致存款保險制度的破產。如果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強制要求所有銀行參加,但若將四大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也強制納入保險範圍,在如今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等於是讓他們“倒貼”中小金融機構,考慮到這個情況,可暫時採取“等級差別保險費率”,即不同型別金融機構的保險費率範圍是不同的,同一型別金融機構的保險費率與他們自身的風險掛鉤在費率範圍內浮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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