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稅法知識及主要的作用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以下是由小編整理的最新稅法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一、稅率

  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適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同時,對於享受優惠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稅負略有增加,但在國際上仍屬於適中偏低水平。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從行業看,銀行、飲料、通訊、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實際稅負高於25%的行業將受惠,這些行業的企業實際稅負將有所減輕;而電力、有色金屬冶煉、交通運輸、醫藥生物、紡織服裝、汽車、家電、機械裝置、電子元器件等行業,由於享受各種稅收優惠,行業整體稅負水平已經低於25%。在有關優惠政策調整前,所得稅率降低帶來的好處對這些行業的企業並不明顯。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統一稅率意味著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異將被彌合,外資企業因其投資來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被取消。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名義上稅率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就實際稅收負擔率而言,在兩稅合併之前,由於外資企業享有各種形式的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的稅收負擔率大約為14.98%。因此。新稅法頒佈實施之後,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標準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亦予以統一規範。

  統一後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扣除,有利於以實際淨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但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仍有所不同。

  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的關係

  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的關係,可以說是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一個方面。國際稅收協定屬於國際經濟法範疇,是締約國雙方國家意志的體現,即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解決雙重徵稅問題,從而實現發展國際經貿交流合作、促進資本流動、鼓勵技術引進和人員交往的最終目的。而國內法也同樣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並以法律形式公之於世,必須要嚴格遵守。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發生衝突時,大多數國家採取稅收協定優先原則,如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都有對稅收協定優先原則的明確規定,即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發生衝突時,優先適用國際稅收協定。少數國家採取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如美國。

  值得注意的是,為鼓勵外商投資,我國國內稅法的部分規定比國際稅收協定更優惠,因而在具體處理國際稅收協定和國內稅法的關係問題時,還體現了“孰優”原則,即如果國內稅法的規定比稅收協定更優惠,則優先適用國內稅法。

  新修訂的《稅收徵管法》在我國稅法學上的意義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的稅收徵管法從無到有,逐步趨於完善。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條例》,把分散在各個稅種法規中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內容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後制定的一些稅收徵管法規、規章等,進行了歸納、補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和規範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會第12次會議作出決定,對《稅收徵管法》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稅收徵管法》作為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徵管的基本法律,統一了內外有別的徵管體制,對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稅收徵管法》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與不足,不能適應我國財稅體制、金融體制、投資體制和企業體制改革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會第21次會議對《稅收徵管法》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修訂的《稅收徵管法》***。儘管新修訂的《稅收徵管法》完善了我國的稅收徵管法律制度,但我們認為仍很有必要探尋稅收徵管法律制度所蘊涵的法理意義,進而有助於促進稅收法治和稅法學的發展。本文欲作一次嘗試,探討新修訂的《稅收徵管法》在我國稅法學上的意義,以引起學界對稅法理論和稅收法治的關注。

  一、 體現了稅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

  正如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巨集教授所言,稅法學可稱為以對稅收法律關係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為目的的法學學科。“法律關係”是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範疇,後逐漸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門。與民事法律關係相比,稅收法律關係相對顯得要複雜一些。所謂稅收法律關係,是指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稅收法律關係的複雜性在於,它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關係,而是一個以三方主體間的四重法律關係組成的兩層結構:三方主體是指納稅主體、國家和徵稅機關;四重法律關係是指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係、稅收徵納法律關係和稅收行政法律關係;其中後兩種法律關係構成第一層,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稅收法律關係;前兩種法律關係構成第二層,是潛在的、深層次的,也是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稅收法律關係,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在此我們主要從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和稅收徵納法律關係的角度來論證稅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問題。

  最新稅法的主要作用

  ***一***稅法的規範作用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預測作用

  4.強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稅法的經濟作用

  1.稅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2.稅法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關係的法律依據

  3.稅法是國家巨集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4.稅法是監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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