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幹部被免職和撤職究竟有什麼區別?

  人大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複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只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撤職是各級人大及其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免職也適用於有過錯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式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現在已不適於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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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提出主體不同

  免職與撤職

  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會提出;

  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

  三是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免職與撤職

  內容要件不同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物件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援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處理程式不同

  撤職案提出後,其處理程式有兩種:

  一是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是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會會議審議,而是向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

  列入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

  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會會議上申辯。就撤職案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等提出反駁意見,為自己申辯和辯護,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相比之下,免職案的處理程式相對簡單,一般直接列入會會議議程,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免職與撤職

  幹部被免職後的待遇:

  免職與撤職

  國內的官員是有級別待遇的,正如股級幹部和科級幹部、縣處級幹部等等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均有不同!不同的級別享受不同的待遇。同級別的官員從事他相應的級別職位,如被免職並保留級別,只是調離原職位重新安排另一個同級的職位而已,可能其職位還沒選定,在等待的做法!因為免職不同於撤職,免職一般是不一定有問題,要升遷前也免職,這是正常的幹部使用程式。而撤職就不同了,他是肯定有問題,而且是問題嚴重的,才採用的比較嚴厲的做法。一般來說,一般升職的話都是先免去舊職,再宣佈任命新職***這是官場的程式***,如果只是說免職沒有任命新職的話,可能就存在幾方面的問題了!

  1、還沒定好安排的職位,但新任人選已到位;

  2、原崗位在工作中有不盡人意的地方,上級領導還沒安排去處;

  3、有問題需要查明,但先調離原崗位,但在問題沒有查明前不能妄下結論等等。一個局長免職後未保留級別待遇,也沒有另外安排職務,但他仍然還是是要上班的啊,那他的待遇是會變成普通公務員待遇的。

  山東平邑縣委書記等黨政主要負責人被免職

  12月29日下午,因平邑縣近期連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臨沂市委決定並報經山東省委批准,平邑縣委書記、縣長、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被免職,新的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已到位履職。侯曉濱,臨沂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現已前往平邑兼任書記,全面主持平邑工作;王君師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王君師兼任平邑縣長;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局長包華兼任平邑常務縣長。

  侯曉濱

  侯曉濱,男,漢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山東濟寧金鄉縣人。199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博士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臨沂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現已前往平邑兼任書記,全面主持平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