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夜班工資有哪些計算方法

  眾所周知,"夜班族”晨昏顛倒,人體正常晝夜節律的生物鐘被打亂,從而帶來一些生理障礙,諸如失眠、頭昏腦漲、乏力、食慾不振、腹痛、腹脹、便祕等。這些症狀如果長期得不到緩解,就會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可是上夜班是一些上班族避免不了的事情。既然避免不了了,那麼大家關心的問題是:上夜班工資怎麼算?小編為您解答上夜班的工資計算。

  上夜班工資的幾段方法

  一般上夜班還需分清楚以下幾種狀況:

  1、如果是正常夜班,每個夜班八小時,每星期五天,則是按照正常上班工資,再加上夜班補貼,這個補貼標準勞動合同法沒有硬性規定,要看你們當地的地方性法規最這塊有沒有什麼規定

  2、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3、關於延時加班,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綜上所述,如果每天正常八小時上班,就算是夜班,除了夜班補貼意外,是沒有其他補助的***婦女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是不允許安排夜班的***。單位安排加班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如不能安排調休,加班時間的工資為正常時間上班工資的1.5倍,節假日為2倍,國家法定假日加班不允許安排成補休,必須支付3倍工資。

  加班每天超出3小時或者每月累積超出36小時的,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支付加班工資,都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敬勞動監察部門核實後,你如果不服的,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就仲裁結果提出上訴。

  綜合工時制計算方法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中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綜合工時制工資計算方法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時計算方法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夜班工資相關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加班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6、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條件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到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踐中常見延長工作時間的形式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職工宣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超過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範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任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記錄;以規章制度方式減少考勤記錄,達到延長工作時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