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視野下的刑事訴訟目的論國學論文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目的論是我國刑事訴訟目的理論的通說,該目的論認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互對立、相互依存,一味強調保護,輕視懲罰,難免使保護成為放縱;一味強調懲罰,忽視保護,勢必使懲罰成為濫罰。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國學視野下的刑事訴訟目的論相關國學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國學視野下的刑事訴訟目的論
 

  2012年新刑訴法的修改,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之中。同時,新刑訴法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程式方面對人權進行全面系統的保障。此次新刑訴法的修改,直接彰顯人權保障理念在立法方面的巨大進步。
 

  一、刑事訴訟目的論的基本梳理
 

  ***一***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論評析

  宋英輝教授在《刑事訴訟目的論》中提到:“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單純是為懲罰犯罪服務的程式法,同時也是從程式上規定國家司法權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特別是人身自由的保障性法律。”同時,刑事訴訟目的具有層次性,即有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之分。懲罰犯罪這一觀點認為刑事訴訟的目的是單一的懲罰犯罪,此觀點在我國古代比較盛行,弊端就是冤假錯案的頻頻發生,那些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被刑訊,沒有任何人權可言的。而保障人權這一觀點主張刑事訴訟的目的是在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會大眾的人權。

  這一觀點將保障人權的主體範圍擴大化,也將社會大眾納入其中,體現了我國人權觀念的深化。中國政府對人權保障雖以做出承諾,但要切實履行“人權入憲”,國家就需要全方位、多層次地做出實質性的努力,要求各個法律部門逐步把這一承諾轉化為具體的規範和規則。但如果過度強調保障人權又會出現另一極端即放縱犯罪。

  所以,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必須要結合起來,雖然這一目的論理論目前是我國的通說,強調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以完全割裂開來。如果割裂開來單獨適用就會出現兩個極端,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而該觀點的弊病就是當兩者之間出現矛盾與衝突時,如何解決是一個最大的問題。與西方刑事訴訟目的學說比較,我國刑事訴訟目的體現出懲罰犯罪與刑事程式上保障人權,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與維護合法程式這兩對關係的高度辯證統一。
 

  ***二***刑事訴訟階段性目的論――動態多元目的論之理解

  有學者提出刑事訴訟目的應分為淺層目的和深層目的,淺層目的包含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深層目的即自由、平等、公正安全。

  有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時一個動態的過程,而我國流水線式的訴訟特點就是一個有力的審判證明。所以有學者在研究刑事訴訟目的時將目光鎖定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這一條流水線上。認為只有這樣才是更準確精準的研究刑事訴訟目的。我認為即使這樣最終得到的目的也無非還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一目的。比如立案階段,有人認為公安、司法機關的目的是快速查明案件事實,但查明事實的目的還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對於被害人而言是懲罰犯罪與保護自身權益,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查明自己無罪就是對自身權利最好的保護。而對其他階段的分解思考亦是此目的,由此我們可知,刑事訴訟的目的可以歸納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二、國學視野中的刑事訴訟目的論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目的論是我國刑事訴訟目的理論的通說,該目的論認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互對立、相互依存,一味強調保護,輕視懲罰,難免使保護成為放縱;一味強調懲罰,忽視保護,勢必使懲罰成為濫罰。但是,傳統的刑事訴訟目的雙重論並沒有能夠準確的闡釋現代刑事訴訟目的理論的本質特徵,特別是把打擊犯罪仍然作為刑事訴訟的首要目的,則是對現代刑事訴訟目的理論的重大誤讀。

  隨著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釋出實施,這一通說顯然也要發展了。目前我國對保障人權的提倡,不僅僅停留在憲法層面,已經發展到貫徹到部門法中去。我國新刑訴法在已經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概念。
 

  ***一***中國國學中的太極理論

  1.太極的理解 “易有太極,是生兩極”

  太極理論講究陰中有陽,陽中有陰,陰極陽生,陽極陰生。太極是中國古代的哲學術語,而太極本身是運動的,太極陰陽圖,由陰陽兩部分組成,而它們之間卻既互相對立鬥爭又相互資生依存的關係,這即是物質世界的一般律。陰陽交界線的S形曲線,是由兩個搓開的兩個半圓型形成,“兩個半圓形,可以組成一個圓形”。而“兩個半圓型形成”的S形曲線,暗含“至於極限, 無有相匹”的大千世界,有“即互相對立鬥爭又相互資生依存的關係”。太極圖是線條最簡潔、圖象最簡單的圖案,同時它又是最博大精深、內涵最豐富、造型最完美的圖案。而太極中的兩個圓形,對事物運動和結構成因的圖解,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太極圖中的“S”線將太極圖清晰地分為兩個關聯部分,表明任何事物的內部都是有結構的。

  ***2***太極圖的兩個部分用不同顏色相區別,分為陰和陽,以“S”線相隔,表明這兩個部分是相互獨立、不容混淆的。

  ***3***太極圖的兩個獨立圓形各有一個對方的小點,即陽塊中有陰小點,陰塊中有陽小點,表明同一事物結構中的獨立部分與對方有不容混淆的包含關係。也就是說,雖然陽中含陰,陰中含陽,互相包含,但是不論是塊還是點,都是絕對獨立的,沒有混淆界線。

  2.國學太極理論與法學刑事訴訟目的論之聯絡

  刑事訴訟的歷史發展相當於太極圖中的“S”線,將刑事訴訟的目的分為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階段。而“S”線的線型,也寓意我國刑事訴訟目的的理論發展成為我國現在的通說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也是一個曲折的過程。根據上述我們談到的刑事訴訟目的的歷史發展的階段的認識,刑事訴訟的第一個階段即懲罰犯罪階段,這一階段的目的只有強調懲罰犯罪,同時也產生許多冤假錯案形成弊端。

  第二階段是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階段,其實在此過程中保障人權也是慢慢的形成,但卻跳躍式的進入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並重的階段。所以,根據我國訴訟歷史發展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目的之發展是由先由懲罰犯罪,然後慢慢意識到單純懲罰犯罪的弊端,經過很長的歷史發展,然後慢慢發展成為保護人權,而又在意識到單純的保護人權會遺漏和放縱犯罪的弊端下,又將兩者慢慢融合,最終形成目前的通說,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並重。
 

  ***二***國學視野下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關係

  刑事訴訟中的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關係就如同太極圖中那兩個半圓的關係一下,它們之間卻既相互對立鬥爭又相互資生依存的關係。而當這兩個半圓結合時就會形成一個“S”線型,而這個“S”線型也不是很寬,僅僅是一條綜觀很分明的線條。這就好像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這兩個刑事訴訟目的一樣,當二者結合共存併發生碰撞時才會出現這條“S”線型。但當這二者發生矛盾的時候我們就應想辦法來使二者有效結合和諧發展,那麼此時適時適度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應用而生而成為解決這個矛盾的有效途徑。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就像太極中的 “S”線型一樣不可過寬是有限度的。

  但是如果在司法實務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這兩者是存在矛盾著,也就是存在著對立鬥爭的情況。比如在司法實踐中在證據的取得上,九十年代前如果用刑訊的方式取得的證據是合法的,這樣的證據是有證明力的,但是現在,以相同的方式取得證據是非法證據是不具有證明力。所以可知同一個案件在同一證據的是否採信上就會影響案件的實體結果的公正性。這就是一個實體目的懲罰犯罪與程式目的人權保障的衝突。

  如果一個案件在訴訟程式中遇到這種衝突,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去追求實體公正的懲罰犯罪,還是保障人權而放棄追究或縱容犯罪。如果法律有規定,那麼就按照法律規定,但法律具有滯後性,不可能將所有的事情囊括法律條文之中,更有不斷髮展的事物。所以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時候該如何處理,是單純的放棄人權還是放棄追究懲罰犯罪,能不能有一個合理的方式解決這種矛盾。我認為這種情況下應該適時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根據自己的職業經驗來判斷來對案件做一個衡量。我們應該相信法官的職業道德。

  美國法學家約翰---亨利--梅里曼和英國法學家戴維--沃克雖然他們對法官自由裁量去的理解並不一致,但卻同時認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司法權是來源於法律的授權,卻並不以現行法律的規定為準,而是在特定情況下, 法官根據不同案件依據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判斷適用或者法律雖有規定而規定並不明確具體時適用。“法官的裁量權是確保刑法法制的鎖頭,同時也是違法擅斷,破壞刑罰法制的鑰匙。”

  在司法實務中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也有繼續增長的態勢,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我們也越來越理解和認識到他的好處,雖然有很多人呼籲要削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我們也不可否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優勢以及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能解決實務的困惑,只要我們的法官在應用時在自身法律素養及職業道德的基礎上加以自我約束,我想法官的自我裁量權還是有很大的存在空間的。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只要存在適用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只要法官善意適用、並且秉著公平、公正、正確、合情合理有利於案件審理的,在遇到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的矛盾衝突時就可適用。法官在行自由裁量行為時或多或少的會受到內外在因素的影響,會使裁量的結果有失公允。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原被告的各種權利的保護在訴訟過程中有著至關的影響。
 

  三、結語

  本文以國學思想中的太極理論為獨特視角來表達我國的刑事訴訟目的理論,重點闡釋刑事訴訟目的與國學太極的關係。用太極的形式表達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關係,是本文的重點。本文通過太極這種表述方式來闡釋刑事訴訟目的論,以期對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