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財稅法學教學的講授論文

  財政法是調整國家財政收支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法律意義上的財政可界定為以國家為主體的收入和支出活動以及在此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議財稅法學教學的講授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淺議財稅法學教學的講授全文如下:
 

  【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並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於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並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 權利義務 實證分析

  【論文正文】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巨集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於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於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於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於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於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定位居國家眾多專案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

  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定,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於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併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願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佔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

  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築決定於經濟基礎,但是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程序。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字,法治對於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併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程序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於今後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後在該領域的研究,並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定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於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於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於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

  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後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於財稅法知識的瞭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並不是紮實的;同時,對於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於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牴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於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於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於服務市場的範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於“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

  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援。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於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於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於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正規化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並非是“徵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於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後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係、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於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於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於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後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巨集觀的概念,對於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於以後的實踐並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後,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徵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於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後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後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於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並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蒐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並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

  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複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並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衝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並不利於法學的研究,也不利於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於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於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鑑於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 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註釋】

  [1]汪太賢、艾明著:《法治的理念與方略》,中國檢察出版社***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