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意義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以“劫富濟貧”為主要功能的稅種,其稅制的設定是否符合量能負擔和稅負公平原則,被看作是一國個稅稅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針對201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對於調節收入,提振消費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三方面意義進行相關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個稅稅制主要存在的問題,最後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改革提出了將地區和家庭列入個稅考慮範圍、加快“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稅制改革等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收入分配;分類稅制

  自2006年個稅改革以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眾的消費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如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結構較為複雜,低檔稅率級距較短造成中低工資、薪金收入者稅負累進過快;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偏低給居民基本生活帶來一定影響;生產經營所得稅率的各檔級距均較短,與工資、薪金所得相比稅負偏重等。隨著這些問題的日益突出,個稅改革勢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人民幣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為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同時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此次修訂還將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稅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長為15天。

  此次個稅的修改對廣大工薪階層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但是此次個稅修改的意義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預期的作用,還有什麼不足與改善方向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一、個稅改革意義分析

  雖然我國2001年到2010年個人所得稅徵繳總額只佔總稅收收入的6.7%左右,遠低於發達國家50%和發展中國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個稅修改的意義也是很重大深遠的,是我國從重視“經濟增長”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

  ***一***減輕稅收負擔,調節收入分配

  此次個稅免徵額和稅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調節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大幅度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負擔。一方面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後,納稅人的負擔普遍減輕,體現了國家對因物價上漲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補償,工薪收入者的納稅面由目前的約28%下降到約7.7%,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意味著經過此次調整,只剩下約2400萬人繼續繳稅。另外一方面,通過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進一步減輕稅負。通過稅率級距的調整,使中低收入的納稅群體進一步獲得減稅。

  第二,稅率的修改在減輕中低收入者負擔的同時也適當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此次個稅修改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範圍,同時調整了高收入者的稅率級次和級距,使月薪達到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適當地多納稅。這樣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於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促使經濟平衡、協調、有序發展。

  第三,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個稅修改使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下的納稅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這有利於支援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費

  個稅修改直接影響居民的收入,雖然增幅有限,但有利於提振居民消費信心。

  首先,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王建凡表示,修訂後個稅收入全年減少1600億元左右,其中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級次級距帶來的減收大約為1440億元,佔2010年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的46%。從這些數字我們可以直接看出稅後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稅率又對稅前收入有影響。例如,美國有關研究發現低稅率可以提高納稅人收入,因為稅收降低可以促使勞動力供給上升,在職勞動力的積極性會提高,生產率上升,從而支撐工資上漲。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費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據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報告顯示,低收入家庭消費佔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費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於此次調整的主要針對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納稅總人數中佔較大比重,稅收的減少極可能促使消費的增長。

  ***三***刺激創業,促進經濟發展

  1.個稅改革刺激創業。一個經濟體中創業型人力資本與職業型人力資本的比率決定該經濟體的長期增長路徑。國際勞動辦公室統計結果表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該比率不斷下降。對於中等收入國家,創業型人力資本更為重要,更低的就職人數/創業人數比率能夠帶來更高的穩態技術水平,從而促進經濟發展。修改後的個稅方案中,減稅額度隨著收入增長呈現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減稅最大,達到488元,這一收入是當前中國創業者的一個瓶頸收入,減稅越多對創業的激勵越大。所以,此次修改顯然增加了創業激勵。

  2.個稅修改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首先,無論此次個稅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無疑問的是,個稅改革的推進讓中低收入者獲得了真正的實惠。提高個稅免徵額並不意味著國家財稅收入必然減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轉化為社會消費,在商品和服務交易中轉化為新的稅收,有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其次,個稅的修訂還促進了社會的公平,維持社會穩定健康發展,並刺激創業,為經濟的穩定發展帶來了原動力。

  二、個稅改革任重道遠

  雖然修訂後的個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們的負擔,但是在很多方面還存在一定問題,在個稅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遠。

  ***一***個稅負擔相對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單身青年年收入17.8萬,只需繳稅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熱議。香港單身人士薪俸稅的免稅額是108000元,超過部分屬應課稅收入,實行累進稅率徵稅。所以,這名年收入17.8萬元的青年,應課稅收入為7萬元。首4萬元稅率為2%,計800元。剩餘的3萬元適用7%稅率,計2100元。總計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對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稅有75%的稅收寬減,最終,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繳納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資料基本屬實。這樣看來我國的個稅負擔在修改之後雖然減輕了,但與香港相比其免稅政策還是比較少的,稅收負擔還是相對頗重。

  ***二***個稅修改沒有考慮地區和家庭的差異

  在法國,家庭人數對納稅多少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是用家庭“商數”去除家庭總收入,得出應稅收入。一人家庭“商數”是1,夫婦無孩子家庭“商數”是2,有1個孩子家庭“商數”是2.5,以此類推,也就是說,納稅人撫養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稅額度越大。

  而中國作為一個收入差距和家庭差異多樣化的國家,對於免徵額的一刀切和免除專案的統一規定都沒有考慮到地區和家庭的差異,這也必將損害部分群體的利益,導致個稅帶來的不公平現象。

  ***三***分類稅制影響縱向公平

  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國家之一,這種稅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型別的所得,分別扣除費用,又按照不同的稅率分別徵稅。這種差別待遇的徵稅方式,沒有全面考慮納稅者真實的承受能力,極易導致那些所得來源渠道多樣、綜合收入較高的人逃脫稅收,從而造成稅負的縱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早就被確認為個稅改革的目標模式,但是這次的修改對其卻繞開不提,沒有真正改善這種不公平制度。

  三、個稅改革再起步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新稅法離人民滿意的程度還有一定距離,在個稅改革的道路上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國個稅改革還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進一步促進結構性減稅,將地區、家庭差異列入考慮範圍

  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各個地區差異明顯,針對這一因素可以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範圍讓各地區省政府針對不同地區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這樣可以將地區差異列入考慮範圍。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將撫養人口、教育、醫療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稅範圍之中。並且可以設定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申報兩種模式的選擇而逐漸過度到以家庭為單位的模式上,從而減少家庭支出不同帶來的不公平。這樣可以從實際上減輕人民的稅收負擔、實現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進“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稅制的改革

  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吸收了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點,可以比較好地兼顧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負擔等情況,既對納稅人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課徵,體現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將所列舉的特定專案按特定辦法和稅率課徵,體現了對某些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的原則。我們應加快推進“綜合與分類稅制相結合”稅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稅收徵管制度,增強人民監督

  要實現個稅改革的目的,僅靠稅制本身是不夠的,還要建立健全稅收徵管制度,提高徵管質量,建立收入監控體系,做到應收盡收,促進公平,推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強化申報稽核,加強稅收監管。

  同時,要增強人民的監督作用,廣泛利用社會輿論力量和示範影響,加強個稅宣傳,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管理、培訓。並真實、及時地通告和普及稅收徵收和使用的資料、專案,加大對人民公共事業和社會保障專案的投資,從而切實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