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傳統文化的論文

  中國傳統文化深蘊著豐富的營養成分,是維繫中華民族生存之源泉,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與保護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方面。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民族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

  摘要:民族傳統文化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於同一地域的特定群體在長期共同生活和勞動中不斷創作、積累而產生的寶貴文化遺產,具有極高的文化、經濟和政治價值,其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是該領域當今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民族傳統文化在保護客體、保護目的、保護方式等諸多方面與傳統智慧財產權客體具有較大差異,給予傳統知識或傳統文化財產權或其他方式保護是可以不受現行智慧財產權法理論、原則的拘束,自行發展創設全新的法理。

  關鍵詞: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保護貴州省

  一、民族傳統文化及貴州省概況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非物質文化包括:a.口頭傳統和表述;b.表演藝術;c.社會風俗、禮儀、節慶;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e.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澱和廣泛、突出代表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就非物質文化遺產,貴州省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入選首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案有:民間文學:苗族古歌、苗族刻道;音樂:侗族大歌、侗族琵琶歌、銅鼓十二調;舞蹈:蘆笙舞、木鼓舞;戲劇:花燈戲、侗戲、布依戲、彝族撮泰吉、安順地戲、石阡木偶戲;曲藝:布依族八音坐唱;美術:苗繡,水族馬尾繡;手工技藝:苗族蠟染技藝、苗寨吊腳樓營造技藝、苗族蘆笙製作技藝、苗族銀飾鍛制技藝、茅臺酒釀製技藝、皮紙製作技藝;民俗:苗族鼓藏節、水族端節、布依族查白歌節、苗族姊妹節、侗族薩瑪節、仡佬族毛龍節、水書習俗。

  二、我國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

  因循現有的國家立法,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主要有:***1***綜合保護機制,即採取法律制度、政策體系、自發保護、商業團體介入等方式的結合。***2***民事保護制度。民事保護中主要是對無形文化遺產提供者給予智慧財產權保護。***3***行政保護。這包括設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中心、公佈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名錄、建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資料庫、確定民間藝人名單等。***5***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特別保護機制,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受益人、持有者提供類似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或者通過對知識產權制度改造、完善和擴張提供保護。

  在具體保護模式選擇的問題上,從通過對版權保護和特殊權利保護兩種主要存在爭議的保護模式的客觀比較,僅是具體保護路徑之別。民間文學藝術在保護客體、保護目的、保護方式等諸多方面與傳統版權客體具有較大差異,特殊權利保護模式能夠更為充分地體現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需求,為較優選擇。另外,在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制度中應當融入公法性質的保護手段,並整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保護方式,,以求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全面保護。

  三、特殊權利保護制度――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模式之選擇

  ***一***構建民間文學藝術特殊權利保護制度的合理性

  選擇特殊權利保護模式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相對於版權客體的特殊性,這也正是構建民間文學藝術特殊權利保護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

  1.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範圍大於作品範圍根據《傳統知識保護的政策目標及核心原則***草案***》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的外在形式包括以下4種:***1***言語表現形式,如傳說、詩歌;***2***音樂表現形式,如歌曲和器樂;***3***行動表現形式,如舞蹈、典禮、儀式和其他表演;***4***有形表現形式,如藝術品,尤其是刺繡、手工藝和建築形式。這些表達形式中有一些屬於作品範疇,也有很多按通行標準不屬於作品的表達形式。保護客體上的差異決定了權利內容的不同,也就決定了保護制度之間的相互獨立性。

  2.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民間文學藝術在權利主體方面的特殊性決定了它與版權主體的不同。

  首先,版權法的權利主體是某個人或者某一群人,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者通常是某一族群,而不是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的人。即使某種民間文學藝術曾經由某一個人所創作,但在代代相傳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社群群體的改造,這就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主體變得無法判斷。其次,版權制度的權利主體是版權人,包括作者和受轉讓而取得權利的權利人;而民間文學藝術作為族群存在本身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不可能與在歷史中積累、創造它的族群分開而讓與他人。

  3.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不應受期限限制。

  《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定》,國內外的版權制度均規定了作品的保護期限。保護期限屆滿之後,作品便進入了公共領域,不再受版權法保護。這是法律為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而對版權作出的最有意義的限制。然而,民間文學藝術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並不存在對立的問題。民間文學藝術是社群的文化,是民族的文化,是人民的文化。即便是在某個族群已經式微乃至於消失之後,也不容許使用該族群傳統文化的人對這種傳統文化有任何歪曲或者任意利用。這不僅是出於對該族群的尊重,更是對整個人類文明的尊重。

  ***二***民間文學藝術特別法保護模式的制度設計

  保護客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只能採用獨立的特別法保護模式,可以將這種特別法稱之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在此就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做一個初步的設想。

  1.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原則關於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原則,學術界眾說紛紜。

  《傳統知識保護的政策目標及核心原則***草案***》提出的9大原則綜合了多年來理論界和實務部門的眾多意見,具有相當的代表性。這9大原則分別是:反映相關社群的願望與希望的原則;平衡原則;尊重其他國家和地區協議文書並保持一致的原則;靈活和全面的原則;對文化表現形式的具體特點和特性予以承認的原則;與保護傳統知識互補的原則;尊重原住民和其他傳統社群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尊重TCEs/EoF的習慣使用和傳播方式的原則;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可獲得性原則。

  我國在設計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時至少應當遵循以下4個原則。

  ***1***尊重和體現族群意願原則。

  在構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充分了解各不同族群的文化保護現狀和實際需要,並將這些意見在法律制度中予以完全體現至關重要。族群是民間文學藝術的實際保有者,也必然是權利的擁有者和行使者。他們對各自所保有的傳統文化的法律需求認識最為深刻。只有從他們的意願出發所構建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是有實效的。

  ***2***有利於民間文學藝術的維持、傳承和發展原則。

  這一原則也應當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立法宗旨。這是因為: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文明中的瑰寶,歷經數千年仍散發著無窮魅力,讓這些人類的無價寶藏永遠流傳下去是全人類的共同心願。另一方面,在立法時我們還要考慮到對民間文學藝術發展的促進。發展是文化的本質屬性之一,民間文學藝術之所以能夠散發出獨特的魅力,就在於它經過了人們在漫長的歷史中持續不斷的創新。

  ***3***保障族群正當利益原則。

  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過程中,族群的正當利益是保護的核心。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所有立法意圖,最終只能通過對保有民間文學藝術的族群的正當利益的保護來實現。族群的正當利益至少應當包括:族群內部對本族群所保有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各種使用;相關精神權利的實現;他人使用民間文學藝術時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等。族群正當利益的實現關係到民間文學藝術的切實保護,應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原則之一。

  ***4***利益平衡原則。

  利益平衡原則指的是授予保有民間文學藝術的族群的權利必須適當,要保持與其他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法律制度的使命之一,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也不例外。民間文學藝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它體現的是全人類共同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獨佔者。我國在構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時為了保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有必要作出一些特殊規定,以保障社會公眾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正當利用,避免形成某一族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壟斷。

  2.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1***總體框架。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應是一部公法與私法相互融合的綜合性法律。民間文學藝術是一個概念抽象、涉及面廣泛、執法者和權利主體都比較模糊的保護物件。為便於立法者從整體的高度全面考慮,統籌規劃,達到各種保護措施之間的協調和契合,避免分散立法可能發生的遺漏、脫節甚至衝突,又方便執法者對法律的掌握和執行以及權利人合理運用各種不同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利,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不應當僅僅是一部確認和保護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保有者權益的私法性質的法律,而應當是一部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綜合性保護的法律。

  民間文學藝術屬於族群的集體創造積累的產物,其公共屬性強於作品。相應的,附著於民間文學藝術之上的私權因素較少,單純依靠私法手段保護難以實現維持、傳承和發展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宗旨。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僅靠賦予私權是不夠的,還必須有政府規範而有效的行政指導與協調。基於公法對於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重要性,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中應當首先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中的地位與職責,如行政機關有責任宣傳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常識,確定實踐中行使權利的機構;其次,可以列舉國家對民間文學藝術實施行政保護和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發展的措施,將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儲存和發展落到實處;再次,還應當明確侵犯民間文學藝術權益的法律責任以及權利主體可以採用的權利保護措施等。總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應是融公法和私法於一體、多種保護手段相互配合的綜合性法律。

  ***2***基本制度架構。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應由一系列完整反映民間文學藝術這一特殊客體的保護需求的制度構成。首先,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準確的定義,明確保護範圍。其次,在權利主體、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等方面作詳盡而合乎實際的規定。例如,明確權利主體是保有民間文學藝術的族群,而由當地政府或民間管理組織具體行使權利;族群就其所保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享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他人使用民間文學藝術時應表明來源,不得歪曲、醜化,並根據不同使用情況支付費用;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原則上不設保護期限,等等。再次,法律還應當對民間文學藝術申請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作出原則規定。《傳統知識保護的政策目標及核心原則***草案***》對此項內容也有所涉及。

  綜上所述,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文明的瑰寶,具有其他知識無可比擬的文化、政治和經濟價值,對於我國維護民族傳統、弘揚華夏文化,擴大國際影響更是具有戰略性意義。構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應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具體內涵和外延、權利性質、權利內容以及救濟方式作出詳細規定。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保護好民族傳統文化能夠最有效地保護我國的民族傳統文化資源,促進我國豐富多彩的民族傳統文化的有效利用和發展,因而應是我們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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