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妻妾制度

  編者按:妾的身分,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時期,更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嫖娼。

  一個男人只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后,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當時的“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當然,中國古人很早就對這種殘酷的妻妾制度提出過異議。眾所周知的《易經》中就說過:“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張,強不過享樂主義和獨裁專制,妻妾制度不僅依然存在,而且發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規矩。

  現在許多人都說,中國古代是“一夫多妻制”,其實這話並不確切。中國古代向來是一夫一妻制,小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說什麼“制”的話,那就只能說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中國遠古氏族社會時期,有出現了“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他們在迎娶妻子時候,女方的家裡還必須陪嫁一定數量的女性,陪嫁給氏族首領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

  在後來的社會中,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著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為什麼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就是作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家庭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被稱為《春秋》三傳之一的《穀梁傳》中說:“毋為妾為妻”。這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青年”。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分,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時期,更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後照樣得離異。古代範文《匯苑》中也說:“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暱,卻沒有資格稱為妻子。而中國古代一部重要的典章制度書籍《禮記》則說得更為清楚:“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分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格規定妻妾之分。《禮記》中說:“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這就是說,如果青年男女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為妻,雙方家族都只認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