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什麼特徵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那麼?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特徵:單線垂直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 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絡、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自秦代***前221~前206***確立監察制度以來,單線垂直的監察體系就初具規模,秦在中央設立了最高監察機構御史府,其長官是 御史大夫。在 御史大夫之下設 御史中丞、 侍御史、監察史等各級監察官員,而以監察史負責地方各郡的監察事務。 漢承秦制,以 御史大夫為全國最高長官,全國最高監察機構亦稱御史府,又稱御史大夫寺,別號“ 憲臺”。漢代在 御史大夫之下設有 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體的職務是內掌圖書祕籍,外督十三 部刺史,舉劾案章,居殿中 察舉非法。 御史中丞之下設御史、 侍御史,其具體職責是監察違法、舉劾違失、受理中央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 部刺史等。漢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機構的基礎上,還先後設立了 丞相司直和 司隸校慰。司直系丞相, 司隸則直屬皇帝。漢代在地方設立 監察區, 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州部,各州部均設刺史一名,直接聽命於皇帝及皇帝屬下的中央御史府。這樣,漢代監察單線垂直的獨立體系遂告成形。

  到了三國 魏晉南北朝時期,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了一個較低落的發展時期之後,進入隋唐,隨著皇權的再次強化,發展到了一個鼎盛時期。隋代中央監察機構沿用東漢以來的名稱 御史臺,首長仍為 御史大夫。唐代的監察制度在單線垂直獨立體系的建設上最具規模。唐代在中央設 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構,至唐高宗時改名為 憲臺,武后臨朝,又改為 肅政臺。唐中宗時,又改為左右 御史臺。唐代中央監察機構不同於前代的是,在 御史臺之下設立三院,即 臺院、 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牽制,相互配合,形成一個完善嚴密的中央監察機制。這是唐代中央監察系統高度完備的重要標誌。其中, 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構成部分,有 侍御史四人,行權物件主要是中央各級官員,並可以參加審判機構的案件審理。察院與 臺院相輔,主要權力是負責巡按和監察地方各級行政官員、 唐太宗貞觀十八年,派遣官員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縣。唐玄宗時,增改全國為 十五道 監察區,監察和糾彈地方官吏。

  宋元明清時期的監察制度,在單線垂直的獨立體系方面雖大致沿襲前代,但在某些方面還是有重大創設和發展。例如,實行臺諫之制,即中央監察機構將 御史臺與諫院合一,下設 臺院、殿院和監院。宋代在地方設定的監察機構較前代更趨複雜,總稱為“監司”,主要由中央派轉運使、 按察使、 觀察使、 通判、走馬承受等對地方執行多元交叉的監察。就是由中央 御史臺察路級政府,以路線政府察州官,同時將路對州縣的監察權一分為四,由轉運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級設通判一職,專掌州縣監察。元代中央的監察機構,廢除了唐宋以來的 御史臺三院制,設 察院和 殿中司,而以察院為主。元代在地方設定了行 御史臺的監察機構,下轄內臺、江南行御史臺、陝西行御史臺,使中央和地方單線垂直的監察體系更為強化。明太祖時廢除 御史臺,在中央新設 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來監察獨立體系的一個轉變,都察院長官稱臺長。明代廢除宰相制度之後, 六部直屬皇帝,在六部各設一都給事中,稱“六科給事中”,加強了對六部官員的監督。明代在地方設十三 道監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單線垂直的獨立監察體系基本沿用明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特徵:地位崇高

  在傳統 中國的政治制度系統中,要有效執行政治權力,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較高的政治權力來監督政治權力的執行者,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工作的有效性,賦予監察官員位高權重的監察地位,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又一顯著特點。這樣一個特點使古代監察處於極為有利的位置,使監察的運作可以不必依附於行政,有效發揮了對於行政的監察。

  秦代設立的全國最高監察長官 御史大夫一職,初為副 丞相 、銀印青綬,漢初仍然沿用。到了 漢成帝時, 御史大夫上升為宰相,為 三公之一,金印紫綬,史稱“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注:《漢書補註》卷83《薛寶傳·朱博傳》。***, 御史大夫名為 三公之一,可是實際地位高於 丞相和 太尉。漢代皇帝在釋出詔令時,須經 御史大夫下發 丞相,凡有重大案件處置,往往由御史大夫負責,丞相無權過問。此外,漢代的 監察御史,在監察地方 郡縣或諸國時權力極大,六百石的州 部刺史可以毫無顧忌舉劾 二千石郡國守相。此外,漢代的 司隸校尉直屬皇帝,巡行天下郡國通行無阻。

  到了唐代發展出一個獨立的 給諫系統,與 御史臺系統相配合。 給諫是指給事中與諫議大夫兩項 官制。 給諫屬於言官,責在規諫 君主,其監察的物件實為皇帝,向皇帝進言勸諫,此在 中國古代的政治文化與政治制度中是罕見的。 唐太宗時名臣 魏徵就是一個言官,他對唐太宗的無數次進諫,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皇帝的獨斷,此種制度以後歷代仍有沿用。到了宋代,其地方路一級的監察機構統稱監司,實際上已經成為宋代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其地位和權力都在地方 行政長官之上。宋代還在河北、河東、陝西、川陝等地陸續設定了權力極重的監察官—— 走馬承受公事,由皇帝身邊的 三班使臣或內侍充任,直接聽命於皇帝,類似於漢代的 司隸校尉,其地位之高,權力之大,監察面之廣超乎尋常,幾乎不受什麼限制。明清時期,監察制度中位高權重的特點大為增強,明太祖廢 丞相之後,在中央 都察院之外再設六科給事中。明代的六科給事中是獨立的監察機構,主要任務是鉗制中央六部,凡六部的所有行政之事,都有權進行審查?駁議、糾正。明代地方道一級所設的 監察御史,品階雖略低於地方長官,然其實際地位卻與地方長官一樣,知府以下官員謁見,還需行跪拜禮。明代還設有巡按御史,經常奉旨巡行天下,其類似於漢代的 司隸校尉和宋代的走馬承受,而且常臨時外加總督、巡撫、 提督等高階 官銜,可以不經皇帝詔令而獨立行使監察權,在明代的官吏系統中其權力幾乎是至高無上的。

  這個特點還反映在古代監察的彈劾制,彈劾是古代監察的一項重要權力,自秦代就已產生,到了魏晉之後,彈劾之權達到“分督百僚,自 皇太子以下,無所不行”***注:《通典》卷24《職官· 御史中丞》。***的地步。唐代時期,御史還可以根據風聞彈劾。所謂風聞,就是御史可以根據道聽途說,片言彙報,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仍可提出彈劾。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特徵:官員選任

  首先是監察活動的法律。中國古代監察官員一般稱為“憲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監察原則,在行使監察權力之時,監察機關與監察官員依法監察,以法律為準繩。漢代初年就制定了監察六條,如不法事、詞訟、盜賊、鑄偽錢、獄不直、吏不廉等。以後漢代 十三州 部刺史則以六條監察諸郡官吏與地方豪強,包括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二千石選署不公、苛阿所受,蔽賢寵頑;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貸賂、割損政令等。漢代 十三州 部刺史必須依照法定六條,監察所轄諸郡的官吏,凡涉六條之嫌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此外漢代監察法令還規定, 部刺史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巡行所轄郡國,部刺史在巡行監察的時候,必須嚴守詔條的規定,如有違背,其本人即成為受彈劾的物件,可見漢代依法監察之嚴格。

  隋代監察制度仿漢代舊制,重申依法監察之原則,頒佈了巡察詔條六條,亦即隋代的察吏六條,包括了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察官人貪殘害政;察豪****滑,侵割下人;察德行孝悌,茂才異行,隱不貢者等,並設定刺吏十四人,從事四十人,定期依照察吏六條巡行全國州縣。到了唐代, 唐太宗貞觀十八年,派遣大臣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縣、唐玄宗時增改全國為十五個 監察區,專以察吏六條巡行監察地方官吏,唐代察吏六條之內容與漢代察吏六條相比已有很大變化,包括察官人善惡;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之均;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察黜吏豪宗兼併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等。此外,古代監察官在執法過程中,皆頭戴名為“獬豸”之法冠,取意古代神話中的神羊,以其頭頂上的銳利之角專刺不直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