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高校去行政化問題和對策研究論文

  從上世紀90年代起,高校行政化問題就成為了大眾經常討論的話題,隨著2010年審議並通過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高校去行政化問題才被正式提上議事日程,成為了時下公眾對教育問題關注的焦點。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我國高校去行政化問題和對策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我國高校去行政化問題和對策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我國高等教育在特定的歷史發展時期,行政化管理手段發揮了無可取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行政化的高校管理同時也逐步顯現出其違背高校教育先行發展的弊端,影響了高校學術自由、自治管理的權利發揮,進一步加劇了高等教育行政化越權管理的趨勢。因此我們必須就其消極影響因素給予充分重視,制定切實有效的應對策略。本文探尋問題產生的歷史背景,描述問題所帶來的現實弊端,與國外高校的相同時期的不同大學使命進行對比,進而對我國高校去行政化問題進行可行性分析。借鑑國內外名校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總結出適合我國高校的去行政化路徑,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有利於解決當前高校存在的諸多問題,保證其實現健康發展。有助於高校建立科學發展的管理模式。使我國高校朝著學術化、民主化的方向有序發展。

  【關鍵詞】:去行政化 大學使命 政府 學術權力

  一、高校去行政化的內涵

  高校去行政化是相對於高校行政化而言的,高校行政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學校與政府的關係即外部行政化;另一個是學校內部學術權利和行政權利的關係即內部行政化。

  外部行政化是指政府根據其意志利用所掌握的權利干涉高校的管理和執行。高校擁有辦學自主權,有利於弘揚學術自由的精神和理念,使得高等教育按照教育的發展規律執行,從而是大學成為育人的學術殿堂。但是長期以來高校始終扮演教育的配角,辦學自主權遭到限制,不真正具備獨立法人地位。

  內部行政化,簡而言之是指利用學校的行政權利干涉學術自由。傳統高校內部的行政管理往往起到限制學術的發展方向及其目的,導致學術自由得不到認可,學術專家的學術權得不到保障。學術往往依附於高校行政的指引,缺乏伸縮性和靈活性。

  高校的內部行政化是通過外部行政化表現出來的,正如上面所說,高校的管理體制是由政府主導的,高校的各方面發展由政府管理,而政府的管理又依靠學校內部的“代理人”即高校的行政部門來實現。也就是說,高校外部行政化導致了內部化的形成。

  通過上述的高校行政化內涵的闡述,可知高校去行政化的內涵即擺脫政府和高校內部行政權利對學術權利的制約,理清政府和大學的行政權利和大學的學術權利的關係,讓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利各有合理和正當歸宿,從而使大學真正迴歸教育。

  大學去行政化不是去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使必要的,中南林業大學的教授廖小平指出任何現代組織都離不開行政管理,不存在去行政管理的問題。中國大學的行政管理不應考慮是否去掉,而是考慮的是應如何規範和完善的問題。當前大學的行政管理不規範和不完善是大學行政化導致的結果,主要表現為行政管理的工具價值異化為目的價值,即為師生和教學、科研的價值變成自利的價值。

  二、高校去行政化面臨的困境

  高校的去行政化主要面臨兩種不和諧的關係:一是學校與政府的關係,二是學校的學術權利和行政權利的關係。

  第一 高校普遍存在行政級別。一直以來,我國公立高校的校領導就有行政級別,比如本科院校的黨委書記、校長為廳級,專科院校的的書記、校長為副廳級,985高校的校黨委書記、校長則為副部級幹部,出現了副部級高校。正是行政級別的出現,強化了政府對高校的行政管理。高校的校領導是由上級部門選拔,中央任命的,高校領導的考核權、任命權等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校領導很難不惟命是從於上級,按照政府的教育方針辦學,缺乏靈活性和伸縮性,很難突出學校的辦學文化和特色,導致千篇一律的高校辦學格局。同時由於集權式的辦學的出現,很難能夠反映廣大師生員工的意志。

  行政級別的出現還增強了校領導的官本位意識和貪大求全、急功近利和不公平競爭的觀念。一些高校領導將其職位作為官升一級的臺階和個人仕途的驛站,常常在政府和院校之間頻繁更換崗位以實現更好地仕途發展。行政級別的出現不僅會影響到教育資源獲得的途徑,而且也會影響到學校的名聲和地位。行政級別高的領導更易於和政府領導接觸,壟斷了教育資源的分配,造成了資源在不同院校的不合理的分配。

  第二 高校出現泛行政化的管理,學術權利從屬於行政權利。現代化的大學是一個研究高深學問的學術機構,行政管理本應該服務於學術的發展,實現學術本位的管理。然而,事實不是這樣的,高校的學術研討、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教師的職稱的評定等都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教育委員會的學術機構很難在學術決策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於學校的所有事務均由行政部門決定,師生的學術權利受到限制,無法參與決策和管理,加之隨著民主管理的風氣淡化,招生、財務腐敗現象等問題亦越來越嚴重。

  三、高校去行政化的途徑

  高校的去行政化的改革是高校改革的必然發展發展趨勢。高校去行政化的核心問題是將高校從政府的行政下屬性組織中解放出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

  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使高校迴歸教育本位。現代大學制度就是指在政府的巨集觀領政策指導下,大學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科學管理。從外部講,政府和學校要回歸一種和諧的關係,簡政放權,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改變政府全包的局面。從內部來講,要調整好學術與行政的關係,改變學術權利受制與行政權力的現狀,建立以法治為核心的多元治理結構。可見,現代大學制度是高校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代大學制度的精神和理念,可以採取的途徑由如下:

  第一民主選舉校長和促進校長職業化。民主選舉校長是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在的法律框架下,仍可以改革傳統的按照黨政幹部選拔的方式選出校長的方式,由教育家辦學。應該建立遴選委員會,建立校長遴選制度。建立由知名學者、教育家、人大代表等組成的委員會,共同制定選任校長的標準,向社會公開招錄校長,然後報教育部任命。這一過程需要更多的社會參與,政府不能閉門進行。只有全民選出的校長才更具有民主性和親和力,才能減少任命校長的隨意性,使校長更重視學術的發展。

  促進校長職業專業化,有利於造就一批真正懂教育的學者。校長在任期內應該退出教學和學術研究,這樣才能夠保障教學的正常執行。

  第二實行學術本位的管理。學校作為教學與學術研究的機構,應實行明顯區別於政府和企業的符合自己特點的管理模式,調整學術與行政的關係,實行學校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學術本位的管理。

  在高校的教學管理中,應該發揮學術機構的決策與管理的作用。在高校實施高校職員的制度,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學校的特殊利益應該更多的傾向師生,建立教學評議會等機構,使學術發展真正體現民主性。

  第三建立現代大學最高決策主體即理事會進行戰略決策。學校在遵守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應抓緊制定大學章程,並交權力機關批准。主要內容應該包括:一是規定理事會的成員、地位和職責。二是理事會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通過章程對學校的管理方式、執行機制、權利和責任的範圍進行具體明確,經過權力機關的批准,對於限制政府的過於干預和保障學校正常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四加強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規範高等教育行政行為。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參與下,以現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為依據,制定和實施高等教育行政規程等據以規範高等教育行政行為的行政法規,明確大學舉辦者和大學管理者的責任範圍,確立大學作為自主辦學者的地位和權利,理清政府管理權和大學辦學權的許可權範圍,減少和遏制行政權利的過度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