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業保險中發展相互保險的適用情況探析論文

  農業保險***簡稱“農險”***是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在中國,農業保險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我國農業保險中發展相互保險的適用情況探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我國農業保險中發展相互保險的適用情況探析全文如下:

  【摘要】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重重困難,在農業保險中大力引入和發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對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發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實踐情況進行了探析。

  【關鍵詞】農業保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規定:“兩人或多人彼此同意承保海上損失的情況,稱為相互保險”,相互保險公司獲得的保費收入佔全球總保費收入的約40%,它是保險市場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之一。農業相互保險是指農民為自己辦理保險業務的合作性保險經營模式,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合為一體是其重要特點,贏利不是其最終目的,其主要宗旨是分散會員所面臨的農業生產風險。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重重困難,在農業保險中大力引入和發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強農業生產防災減損的需要

  防災減損是保險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自然災害頻發,防災減損更顯得尤為重要。在農業保險中採用相互制的組織形式,可以保證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從而使農民積極地參與防災減損工作。在災害發生前,參保農民會積極地聯合起來,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資源,降低災害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在災害發生後,他們會主動集合起來,搶險救災,減少損失。同時,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也會對農戶進行相關的技術指導,更加保證了防災減損的科學性。

  ***二***降低農業保險高成本和解決農業保險經營困難的需要

  股份制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工作時,成本很高。過去開展農業保險成本包括營業機構的經營費用、銷售成本、定損理賠費用和委託代理等問題而引發的相關成本。而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簡單,經營費用和銷售成本較低,避開了股東和被保險人的利益衝突,有效降低了委託代理問題引發的相關成本。

  同時,由於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較好地解決了過去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展業、核保、定損、理賠等困難之處,提高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效率。

  ***三***防範農業保險中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需要

  我國農業生產的特點之一是以個體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因而在實際經營中面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農業相互保險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困境。首先,農戶之間及其生產活動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合二為一的特性使資訊不對稱程度最小化,有效預防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其次,農戶作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權,完全解決了公司的經營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將農戶投保的道德風險隱患徹底消除。

  二、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發展農業相互保險的社會基礎優良

  首先,思想觀念基礎濃厚。我國農村有互助合作的傳統,因此相互保險很容易被農民所接受。相互保險公司是投保人之間的互助機構,它不以盈利為最終目的,農民之間互助互濟,直接地體現了損失分攤的共濟原則,符合我國傳統的互助觀念。

  其次,我國相互保險組織已經有了較好的發展基礎,例如職工保險互助會、船東互助協會等相互保險組織已經開展多年。股份制保險公司不大願意承保農業保險,為了規避農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更應該組織農業相互保險,它可以提高專業化經營水平,使農業保險得到快速發展。

  ***二***屬於政策性保險的農業保險更適合發展相互保險

  一般來講,農業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領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是我國農業保險的主要經營者,其目的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這和政策性保險的初衷相違背。然而,相互保險公司則把保險人和投保人統一起來了,是參保農民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合作建立的,實現了公司、客戶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在實現保險人利益的同時能夠更好地發揮政策性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的社會效益。從其社會使命來看,它並不侷限於其成員的利益,與國家扶持農業保險發展的目標相吻合,維護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

  ***三***在經營管理方面具備較好的經驗和技術

  雖然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剛剛起步,其與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相比,在企業性質、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險開發、定價及準備金的管理等技術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國恢復保險業經營以來,股份制保險公司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經營管理技術方面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所以,現階段建立農業相互保險制度需要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技術條件我們已經具備。

  三、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的適用現狀

  我國不少地區曾經開展過農業相互保險的實踐:河南新鄭縣的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太原地區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廣州地區的農村保險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做法最為成熟。

  ***一***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實踐

  2005年,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成立,它是全國首家相互保險公司,10年來它的經營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費來源由農墾總局、農場和農戶三方承擔,保費收入則公司留50%,保險社留50%;第二,以農作物和家畜為主要承保物件;第三,以生產成本確定費率和保額;第四,業務管理實行承保到戶、定損到戶和理賠到戶的“三到戶”和承保內容公開、損失測定方法公開和理賠兌現公開的“三公開”原則;第五,核災定損由定損員、保險社和公司共同參與。

  ***二***陽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陽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當地農業生產的特點;第二,現代公司制在人才、技術和裝置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第三,政府相關部門在人、財、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援。

  四、結論及建議

  我國農業是高自然災害高風險的行業,即便費率較高,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仍然不大願意承保農業保險。同時,我國農業發展落後,農業人口眾多,而政府財力有限,難以大規模高額度的補貼農業保險。因此,我們應該大力發展農業相互保險,它不僅可以降低農業保險高成本,解決農業保險經營困難,還可以防範農業保險中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為農業防災減損做出巨大的貢獻。無論從理論還是從陽光農業保險的實踐上看,我們都應該大力發展農業相互保險。